法学专业生可报考人民公安大学什么研究生专业 (一)

优质回答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专业方向
考试科目
备注
030101法学理论
01法理学
02比较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0法理学、宪法学④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由法律系培养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0法理学、宪法学④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由法律系培养
030104刑法学
01中国刑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0法理学、宪法学④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由法律系培养
02经济刑法学
03犯罪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0法理学、宪法学④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由犯罪学系培养
030105民商法学
01民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0法理学、宪法学④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由法律系培养
030106诉讼法学
01刑事诉讼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0法理学、宪法学④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由法律系培养
02行政诉讼法学
03侦查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0法理学、宪法学④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由侦查系培养
04侦查学(讯问学)
05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学)
06刑事科学技术(法化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1化学或622物理④821物证技术学
由刑事科学技术系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培养
07刑事科学技术(文件检验技术)
08刑事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技术)
09刑事科学技术(刑事图像技术)
030109国际法学
01国际公法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0法理学、宪法学④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由法律系培养
030301社会学
01犯罪社会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3社会学④822社会研究方法
由犯罪学系培养
03050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1公安政策研究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4马克思主义原理④823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
由马列理论课教研部培养
030505思想政治教育
01公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4马克思主义原理④823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
由马列理论课教研部培养
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由法律系培养
035102法律硕士(法学)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由法律系培养
035300警务硕士
01刑事侦查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32 警务硕士专业基础 ④438 警务硕士专业综合
由侦查系培养
02治安管理
由治安系培养
03网络保卫执法技术
由信息安全工程系培养
040203应用心理学
01警察心理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12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
由犯罪学系培养
02犯罪心理及测试研究
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
01信息安全及计算机犯罪侦查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01数学一④408计算机专业基础综合
由信息安全工程系培养
02公安信息系统与指挥决策
081903安全技术及工程
01安全防范工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02数学二④824信号与线性系统、自动控制原理 或825微机原理与汇编语言程序设计
由安全防范系和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培养
02安全防范工程(安全检测及管理工程)
082302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01智能交通管理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01数学一④826交通工程
由交通管理工程系培养
082303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01交通管理与控制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01数学一④826交通工程
由交通管理工程系培养
02道路交通安全
085224工程硕士(安全工程)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02数学二④ 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
由安全防范系培养
100105法医学
01法医病理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06西医综合
由刑事科学技术系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培养
02法医遗传学
110506军事教育训练学
01警察体能与警务实战技能训练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5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④827运动训练学
由警体战训教研部培养
(限招男生)
02警务战术训练
120401行政管理
01公安管理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26管理学④828政治学
由公安管理系培养
02公安管理学(公安人力资源管理)
03公安管理学(比较警察研究)
由犯罪学系培养
04治安学(治安管理)
由治安系培养
05治安学(安全管理)
06治安学(涉外警务)
由涉外警务系培养
07公安情报学(情报分析)
由公安情报学系培养
125200公共管理硕士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①204英语二②3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由公安管理系培养
刑事立案三个条件 (二)
优质回答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当前的刑事侦查立案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注:刑事立案涵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内容丰富。本文仅立足于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立案标准进行调查研究,阐述观点。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及刑事立案方面的其他内容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
一、存在问题
规范紊乱 标准不一规范紊乱,标准不一是当前刑事侦查阶段立案工作的重要特征。刑事立案的总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其涵义有三: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受理机关管辖。但在实际执行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呈现出了多样性。
有些标准是从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角度出发而制定的,这些案件破了后就该起案件而言是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我们不妨称之为侦查标准。如:公安部于1991年1月16日颁布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等六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一千元的。”后一种情形已经不切合当前的办案实践。但是,由于公安部未明文规定废止,也没有作出修正,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仍然将此作为刑事侦查立案的标准,进行立案和破案统计。检察机关制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也有许多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这类立案标准目前占有很大的比例。
有些标准将立案与追诉有机地结合起来,立案的标准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该案件侦破后能够直接就此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称之为追诉标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还有许多罪别没有明文规定立案的标准,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评判了。如97年刑法典新增加的一些罪名。
这种规范紊乱的状况给我们当前刑事侦查立案、破案工作的质量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由于标准不统一,造成在执行中各抒其词、各执其理,你执行你的规矩,我实施我的办法,各地刑事立案数的统计比较也就淡化了其本质意义,在无奈之中显现了立案统计工作具有玩数字游戏的色彩。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和被监督工作中也常常为此争论不休。
次起不分 混淆概念
在刑事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用到“次”与“起”这两个量词。它们既有严格的区别又密切关联,有时出现了混用的现象,将犯罪嫌疑人作的每“次”案均单独立为一“起”刑事案件,增加了立案、破案的总数。《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版)对“次”的释义是:量词,指动作或事件重复出现的回数。对“起”的释义是:量词,义同“件、次”。这表明“次”和“起”在现代汉语中意义是相近的,有些场合两者可以通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起”不是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所使用的概念,这是司法机关为了方便案件统计结合汉语日常用语习惯而引用的概念,由于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性,所以对其理解差异的包容性很大。《刑法》中有关表示作案回数的“次”的规定有12处,即第153条、第201条、第263条、第264条、第265条、第301条、第318条、第321条、第328条、第347条、第358条、第383条。在刑事司法解释中使用的也很多,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一)重大案件 1、办理三次或者一次办理三人的; (二)特大案件 1、办理五次或者一次办理五人的。”
“起”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在刑事司法中当犯罪嫌疑人作的一次或几次案所产生的法律事实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我们称之为一“起”刑事案件。从现在的法律规定看,“次”的内涵与外延当然地包含“起”的概念与外延。有的一次作案所产生的法律事实就符合立案条件,有的多次作案所产生的法律事实才符合立案要件,但无论是一次作案符合立一起刑事案件,还是多次作案符合立一起刑事案件都仅是量的换算问题,从本质上讲它们仍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目前,有很多法律文书上叙述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多少“起”,除非其所指的每“起”案件都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否则,我们认为这种用法是不适当的,没能正确区分二者用法的不同之处,有害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应当统一使用“次”。
同时,这种“次”、“起”不分现象为破案的泡沫工程敞开了大门,造成了破案绝对数的大幅度上升,实际战果被人为地放大。
治刑不分 重刑轻行
治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交叉,界限不明是当前刑事立案工作的又一重要特征。有时明知是治安、行政案件,侦破后不能仅就此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依据有关规定(侦查标准)将其立为了刑事案件。在盗窃案件立案工作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其他罪别如:诈骗、抢夺,在立案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出现这种“治”“刑”不分的现象的主要是受重刑事轻行政的传统侦查要求和观念影响造成的。将一些发案率比较高,群众反响大的治安行政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以提高对这些案件的打击力度。这样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人为地增加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不能科学地反映出一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实际上,将这些案件立为治案、行政案件以后,明确其为重点侦破打击的类别,这样做所产生的结果可能与将其立为刑事案件侦破所产生的结果没有多大的区别。
刑事二审抗诉的期限是多久,如何提起二审抗诉? (三)
优质回答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那么,刑事二审抗诉的期限是多久,如何提起二审抗诉?
网友咨询:民检察院的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有什么区别,二审抗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蒋红律师解答: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1条第2款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蒋红律师解析: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1)提出抗诉的机关不同。
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与原审法院相对应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的限制不同。
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时间,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抗诉。
(3)抗诉的对象不同。
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4)法律后果不同。
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第二审诉讼开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导致的是再审,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上诉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合伙人律师,已连续从事专职律师20余年,依法优质高效执业是本人宗旨。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多次做无罪辩护得到支持,受到当事人及相关司法等机关工作人员好评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四)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种案件)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 违规制造、销售枪 支案(刑法第126条)
3. 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3种案件)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四.侵犯财产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3种案件)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的14种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法学专业生可报考人民公安大学什么研究生专业,槐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