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修订的历史背景? (一)

1997年刑法修订的历史背景?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修订后的刑法,通称“新刑法”“九七刑法”或“97刑法”,于当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法在很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将条文总数增加到了452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立法思路,形成了科学的罪名体系等等。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看,都是我国刑事立法乃至法治建设征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新刑法实施25年的历程表明,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深入人心,除了惩罚犯罪,人权保障的作用被人们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刑法回应社会重大关切,顺应时代发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新刑法颁行25周年之际,对这部法律全方位加以审视和评判。对于总结立法经验,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就,坚定制度自信具有重大意义。

 

 1997年刑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立法的集大成之作,它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筑起刑事法治的人权保障体系,开辟刑法理论研究的新局面,奠定中国刑法走向世界的基础。

此后的25年来,立法机关并没有固步自封,而是与时俱进,持续保持发展和完善的积极姿态,刑事立法修改完善成绩斐然,有效地满足了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治安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和保障经济发展等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可以肯定地说,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的颁行及其25年的发展与完善,充分见证了我国刑事法治不断健全的进程,也是我国刑事法治成果的集中展现。

罪刑法定原则,掀起刑事司法革命新浪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修订,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为一体的“97刑法”诞生了,在新中国立法史写下了众望所归的一笔。

让我们将历史的指针拨回到1986年,以一个案例近距离地感受这部法律的成长历程。

这年6月27日下午,鲁和平、朱永胜两人正在上海四川中路一个水果摊卖西瓜。一名顾客购买西瓜后,将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拎包遗忘在水果摊上。

鲁、朱二人看到后不仅没有替这位顾客保管遗失物品,而是迅速将其藏匿了。当失主前来找寻时,更是谎称从未见过。事后,二人瓜分了拎包内价值1.8万多元的财物。

很显然,这是一起蓄意侵占他人遗忘的巨额财物的恶劣行径,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法律必须严惩。但在当时的刑法中,却找不到相应的罪名和惩罚条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关法院根据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比照1979年刑法第152条,对鲁和平、朱永胜以侵占他人遗忘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当时考虑到1979年刑法分则只有103条,可能有些犯罪行为必须追究,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不规定了类推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原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黄太云教授介绍,当时,立法机关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多达130条。

从发生在1986年的这起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当年中国还难以制定一部十分详尽、完备的刑法的特定背景下,该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实际作用。

但在该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有专家提到,虽然类推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疏漏与不足,但是,与公民权利、自由可能遭受的“法外”侵害相比,刑法漏洞只能算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缺陷。

彼时,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废除类推制度并在“97刑法”当中设置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些争议。

主张保留类推制度的专家、学者认为,考虑到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刑法又不可能尽善,刑法会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缺乏界定,通过类推可以对这部分犯罪加以惩处。因此,他们认为类推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当时立法机关与当时主流观点倾向于确立罪刑法定主义。“采用类推制度因为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执行时不好操作。而且,1979年刑法对类推作了严格限制,并且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数量并不多,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也有条件取消类推的规定。”黄太云教授说。

在刑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尽可能对当时出现的各种犯罪行为在分则中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从而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确立扫清了障碍。

1996年12月2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订,刑法分则的条文从原来的103条增加到281条,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终,“97刑法”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的同时,废除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我国目前有多少部刑法修正案 (二)

中国的刑法修正案一共有十个,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经提出。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刑法》序言(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

目前的"刑法典"有几部 (三)

综述:只有1部。

1979年制定、1997年进行全面修订,我国已经形成了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有关刑法的解释。

简介: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间效力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失效以及溯及力的规定。

生效: 刑法通常有两种生效模式: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1979年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二是公布后延迟施行,如1997年新刑法规定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失效: 刑法失效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二是因新法的颁布导致旧法不再适用,或因立法条件变化自然失效。

溯及力: 溯及力是指新法生效后,是否溯及到其生效前的行为。 我国刑法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行为时适用旧法,除非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此时应按新法处理。 对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刑法施行前行为,若旧法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当时的法律;若旧法认为是犯罪,则只有在刑法规定的追诉范围内,才按旧法追究责任。若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 已由旧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在刑法施行前依然有效。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槐律网希望1997年刑法修订的历史背景?,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