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情况下的原劳动合同效力

在劳动市场的复杂多变中,用人单位的合并或分立是常见的经济现象,这些变化往往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原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处理方式,并对全文进行总结。

一、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基本定义

用人单位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分立则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为两个或两个的用人单位。这些行为通常涉及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方面的重新整合与划分。

二、原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合并后的新用人单位或分立后的各用人单位,作为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必须全面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这意味着,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权益,在合并或分立后均不受影响。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虽然原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继续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例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条款可能因合并或分立后的业务调整而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经济补偿与工伤保险责任

在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在合并或分立前的工伤待遇不受影响,由承继单位继续承担。

五、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应提前做好劳动关系的梳理与调整工作。包括明确产权归属、制定统一的经营战略和管理模式、协调各方利益等。同时,应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确保劳动者充分了解合并或分立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应密切关注自身权益的变化,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如遇到劳动争议,应依法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一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劳动者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确保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与变更,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合并或分立的顺利进行;劳动者则应密切关注自身权益的变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四条是什么规定 (一)

最佳答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槐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