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发改委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 2、【砖家解读52】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有什么区别?
- 3、国务院: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发改委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适用的范围不同,核准和备案的机关和权限不同,核准和备案的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砖家解读52】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有什么区别? (二)
最佳答案为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国务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此条例规范了项目核准行为,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只需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审查项目是否危害国家安全、符合相关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对重大公共利益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需在开工建设前告知备案机关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若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布国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时应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审核内容和程序环节。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仅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角度审核;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不进行审核。
总结,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适用范围、内容和程序环节不同,仅政府投资项目适用审批制。此解读仅供参考,若有错误,欢迎留言批评指正。
国务院: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三)
最佳答案国务院发布的新规确实规定,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具体来说:
取消前置条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不再成为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这意味着,企业在申请项目立项时,无需先取得这些文件。
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新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等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只需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或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即可完成相应流程。
提高审批效率:新规定的实施简化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流程,提高了项目审批效率。企业无需再为办理前置条件而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加强监管:虽然取消了前置条件,但新规定并未放松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完成环评批复,确保环保要求得到落实。同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
综上所述,国务院发布的新规通过取消选址、环评、土地预审等前置条件,简化了项目立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并加强了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为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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