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n加1的计算方法 (一)

贡献者回答在劳动法中,n的定义是指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来支付,每满一年补偿一个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例如,如果工龄正好满两年,补偿金额为两个月工资;工龄满两年不满两年半,补偿金额为2.5个月工资;工龄满两年半不满三年,补偿金额为三个月工资。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而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时,n应计算劳动者自2008年1月1日之后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不予计算。
+1的定义主要涉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当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1补偿。但如果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则需要支付+1补偿。这通常意味着除了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单位除了支付基本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1补偿。这表明,如果单位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按照工龄计算的基本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在实践中,如果单位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按照工龄计算的基本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当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而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除了按照工龄计算的基本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劳动补偿金2008年前怎么计算 (二)
贡献者回答在
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期满、被解除的,应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以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
(
1
)
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
2008年前按
解除劳动合同时
月平均工资算,不考虑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
2008年后的按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2008年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2008年后工作年限(最多12个月)×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
(
2
)
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
即
2008年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2008年后工作年限(不受12个月限制,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
)
×月平均工资。
(
3
)
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最多折算成12个月吗
不是的。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
已于
2017年11月24日被宣布废除
)规定,
2008年之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存在最多不超过12个月限制,以及无限制两种情形。
最多不超过
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经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受最多
12个月限制的有: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算吗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由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有些人提出,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实施的,所以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都是从工作开始计算,如果2008年之前用人单位曾经与劳动者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然后2008年1月1日再签订合同,那么如果之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是不能主张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因为根据之前的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不和员工续签合同了,要按N+1的方式赔偿 (四)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前,没有法律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2008年1月1日前工龄的因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单位提前解除,需支付2008年1月1日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N+1的补偿方式。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最高为二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年数仅针对高收入人群(月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有12年的上限。
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适用当时法律,但当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8年1月1日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关于代通知金,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必须提前通知是否续签。需看当地地方性劳动法规是否有关于提前通知的规定,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提前通知的约定。有规定或约定的,需按照规定或约定提前通知,否则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若无规定或约定,则无需提前通知,也就不存在代通知金的说法。
明白劳动法中的n加1的计算方法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槐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