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晚育产假是多少天 (一)

贡献者回答上海晚育产假共计为一百五十八天。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是国家层面对于女职工产假的基本规定。
二、上海地区的生育假
上海市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待遇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所以,在上海地区,女职工晚育的总产假天数为一百五十八天,包括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和上海地区增加的三十天生育假。
综上所述:
上海晚育产假共计一百五十八天,包括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和上海地区增加的三十天生育假。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应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劳动保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和晚育假是多少天? (二)
贡献者回答上海女职工享有的产假为98天基础产假加上晚育假60天,共计158天。以下是对上海女职工产假和晚育假的详细解释:
一、基础产假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基础产假,时长为98天。这98天产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的身体健康和恢复时间。
二、晚育假
在上海市,如果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通常指24周岁的初产妇),则可以在基础产假的基础上额外享受60天的晚育假。这意味着,符合晚育条件的上海女职工总共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
三、生育津贴
在产假期间,上海市女职工还可以继续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通常与女职工的工资水平相关,旨在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经济收入。如果女职工在生育后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超过一年,且符合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则可以按时领取生育津贴。
四、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在生育后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生育津贴的领取时间和金额。具体规定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综上所述,上海女职工在符合晚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共计158天的产假和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北京晚育产假多少天 (三)
贡献者回答一、北京晚育产假多少天
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这就意味着,今年元旦前,如果符合晚婚条件,将拥有128天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及30天奖励假。此外,如果难产,产假增加15天,为143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产假。
此次取消晚婚假,将意味着减少30天产假。未来,24周岁已婚初育女子的产假将缩至98天。
二、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三、产假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规定晚育产假多长时间 国家规定晚育产假多少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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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规定晚育产假多长时间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 。达到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较好胎 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生育较好个子女的为晚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二、国家规定晚育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晚育产假: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岁生育较好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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