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临时工认定工龄的文件 (一)

劳动部关于临时工认定工龄的文件

贡献者回答《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4]中劳薪字第344号)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73)计劳业字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劳社厅函〔2002〕323号)

周六加班应该如何补休?有没有法律依据? (二)

贡献者回答按同等时间补休,原则上当月安排。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加班是当月付出的劳动,应当当月结算。因此,加班原则上应当当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也可以延期安排。

企业做六休一加班的一天怎么算工资 (三)

贡献者回答企业做六休一,只要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不存在加班;超过40小时的部分,应当按照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作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周末加班调休政策有何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对于周末加班调休的规定,可参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内容。

其中指出,用人单位若在休息日要求职工加班,应当先进行补休;

如无法给予补休,则需支付相当于平时双倍的薪资。

补休时间需与加班时间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

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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