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事案件律师刑事案件律师的刑事辩护
- 2、刑事律师在出庭时如何有效进行控辩对抗?
- 3、律师如何根据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辩护策略
- 4、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4步骤 (附几种常见的无罪辩
- 5、如何进行刑事辩护,怎样进行刑事辩护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刑事案件律师刑事案件律师的刑事辩护 (一)

答刑事案件律师的刑事辩护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说:
核心理念:刑事辩护坚持“尊重人的尊严”,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被视为无罪,并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
律师角色:刑事辩护律师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对法律进行精准理解与运用,以策略性地进行辩护。
辩护策略:刑事辩护的策略性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分析、法律解释、程序辩护等方面。律师需要通过逻辑严谨、言辞有力的陈述,展示客户的无罪或轻罪状态,并揭露控方的证据瑕疵或逻辑漏洞。
重要性:刑事辩护制度对于构建完整的诉讼结构形态、推动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实现程序正义与提高诉讼效率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工作也在不断进化与发展,未来可能将更加注重数据分析与预测,但律师的专业知识、职业操守和对正义的坚持依然是核心要素。
刑事律师在出庭时如何有效进行控辩对抗? (二)
答刑事律师在出庭时有效进行控辩对抗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准确解读和应用法律条文:
刑事律师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最新的法律条文,特别是与庭审相关的规定,如新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出席法庭”的部分。利用法律条文中的细微变化,寻找辩护的突破点,如利用被告人供述笔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掌握有效的控辩技巧:
反对要脱口而出理由:在庭审中,当律师对公诉人的提问或陈述提出反对时,应迅速且清晰地给出反对的理由,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回避要讲证据:如律师认为法官或陪审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应提出回避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以支持申请。以静制动,灵活应对:避免在庭审初期就与公诉人产生激烈的对抗,而是根据法庭情况和公诉人的表现,灵活调整辩护策略,寻找最佳的辩护时机。
讲究斗争策略,观察并记录漏洞:
刑辩律师在庭审中应保持冷静,观察公诉人的陈述和举证过程,寻找其中的漏洞和矛盾点。记录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不当言行或逻辑错误,作为后续反驳的依据。
利用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律师应充分利用手中的证据,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有力反驳。这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通过证据展示和分析,揭示公诉人指控中的不合理之处,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律师如何根据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辩护策略 (三)
答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是每一个辩护人接受一个刑事案件后都必须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一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需处理好三对关系刑事辩护应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这是每个辩护律师都知道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但如何做到在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辩护人在确定辩护策略时,如何处理好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与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这三对关系,是检验一个律师是否贯彻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试金石,是衡量一个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的标尺。 (一)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
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个法律人有一个共同的梦,一个早日实现法治的梦。在这个梦想的指引下,“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成为当下法律人一个时髦的主张。
法治从形式侧面而言,指的是规则之治,要求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法律的贯彻落实,必须体现在一个个具体个案的依法处断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一种务实理性的态度,应予充分肯定。
这种声音在一些具体个案尤其是“名案”的办理过程中,时有耳闻。记得在律师界普遍关注的“浦志强案”中,面对浦志强认罪的态度,有律师表达了极大的不满甚至愤慨,认为浦志强案原本就是个无罪的案件,作为“人权律师”的标杆人物,浦志强不应当认罪,而应当抗争到底,以个案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之间,应如何选择,二者孰先孰后?这要先理解怎样才算是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否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制造舆论漩涡,让当局难堪就推进了法治进步?是否当事人向当局让步,就意味着法治被破坏?
如前所述,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背后是社会主体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者,有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权利,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有着法律所保护的认罪自由。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辩护人为了所谓“法治进步”这一看似崇高的理想,而要求当事人放弃自己的选择,以不认罪来对抗公权力时,实质上对当事人实施非法的精神强制,这种做派不仅会牺牲当事人利益,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其本身就是对法律的破坏与背叛。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应试图代替甚至强制当事人作出某种选择。当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其本身就是一种成功,就是一种社会进步。
律师要求当事人在个案中为了“法治的进步”而违心地抗争到底,如果是真诚地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法治,律师背后的这种国家主义思维,很让人担忧。因为法治的内核是人权,人权天然地抗拒以集体之名侵入其领地,以一种反法治反人权的方式来追求法治,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与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与推动法治进步和尊重当事人意愿这对关系密切关联的,是律师的社会影响与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之间的关系。
不想成为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样,不想成为知名大律师的律师也不是好律师。现今我国知名大律师的外在衡量标准至少有两个:一是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二是案源广、收费高。而知名大律师的丰富案源与高昂收费,也主要来源于其社会影响力。
要想成为一个知名大律师,首先要提高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这已是律界的一个共识。如何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想这是每个律师都思考过或者正在思考的问题。提升律师社会影响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利用专业能力高质量地办好所接的每个案件逐步树立口碑,笔耕不辍提高在专业领域的知名度,这是最传统的方法,但也是付出多、见效慢的方法。
于是有人发明了一种迅速出名的捷径,接受案件后,利用网络想方设法把案件炒热,披露案件中公检法机关的各种“黑幕”,把自己描绘成一个为了公平与正义、为了国家的法治事业与黑暗的公权力斗争的勇士形象,以吸引媒体与观众的眼球。既然所接案件当事人是被公权力肆意冤枉的,那么在法庭上作彻底的无罪辩护,则可是必须的。
从这些年那些进入我们眼球的、被炒得火爆的各种名案来看,由于律师的炒作与操作失误,有原本可以判缓刑、免刑的案件被判了实刑,有原本可以从轻判的案件被从重判,有原本可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这些案件里,有律师试图通过对案件的炒作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从而提高自己的身价,其结果却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有些也损害了律师自身的形象,甚至损害了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这样的做法,我一直认为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背离了法律服务中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律师在辩护策略选择时应当避免的。
随着自媒体的发达,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越来越对称,当事人对律师行业及其法律服务也越来越了解,以后真正有社会影响力的律师,必定是那种一心一意利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律师,而绝不是不惜牺牲当事人利益也要为自己进行炒作的律师,提高律师影响力与保障当事人法律利益之间会越来越一致。
(三)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
前些年,很多律师认为,律师可以独立于当事人进行独立辩护。当事人认罪,律师认为无罪的,可以独立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不认罪,律师认为构罪的,律师可以独立做有罪辩护。
如今这个错误观念已基本得到纠正,大家认识到,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辩护权隶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律师辩护的独立性,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仅指辩护人不能完全当事人化,可以拒绝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
既然律师的辩护权从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那就意味着在辩护策略的制定上,律师的作用只是提出方案,策略选择的决策权在当事人。在对律师辩护权形成这种新的认识的同时,现在似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极端现象,有些案件从专业的角度看,由于存在明显的策略选择错误,导致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对于这种结果,有的律师就辩解说,律师只是当事人从事刑事诉讼的参谋助手,是当事人自己选择要采用这样的辩护策略,出现不利后果的责任不在律师,而在于当事人奇葩。
这就是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二者间的关系,应当怎么看?我们先要问,当事人为什么要请律师,为什么要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道理非常清楚,非常明白,对于当事人而言,律师是专业人士,刑辩律师是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因此遇到刑案时要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就相当于病人生病了要看医生一个道理。
在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关于法律与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不对称,虽然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与患者有决策权,但其决策权是建立在律师与医生专业的分析意见基础之上的选择。没有专业的分析就没有选择,更没有最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方案选择。
现实中,极少有当事人与患者,会明确拒绝律师、医生提出来的认为最有利于当事人、患者的治疗方案与辩护策略,因为在当事人、患者面前,律师与医生是专业人士,在法律与医疗方面具有明显的知识与经验优势,当事人与患者选择一个律师或者医生时,在专业方面就对其产生明显的依赖与信赖。
当事人与患者信赖律师与医生时,律师与医生是否能够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辩护与医疗方案和策略,取决于其经验、知识与职业操守。一个高水平的律师与医生,其高明之处恰恰就在于能提出在现实条件约束下最有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辩护与医疗方案供其选择。
对于一次失败的辩护,一次失败的无罪辩护,律师不应当将责任推给当事人,而应当深入反思,是不是自己的知识经验不足导致策略错误,甚至是不是自己在案件办理中私心作祟致致使最终选择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每个辩护人接手一个案件后都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确定辩护策略,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4步骤 (附几种常见的无罪辩 (四)
答1.如何在法庭中询问被告人(目的、内容、注意事项)
2.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
3.提出辩护方证据
4.法庭辩论
(1)识别庭辩焦点:对公诉意见的反驳。辩护律师通常只需要通过证明(或论证)公诉方指控中的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不成立(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成立)即可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
(2)建立辩论主题:辩护律师要主动地将辩论焦点转换成辩论主题,让法庭的审理纳入到辩护律师最有把握的轨道。
(3)组织庭辩内容:无罪辩护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言首先要阐明被告人无罪的结论,辩论的重点是论述无罪的事实和法律理由,最后是重申被告人无罪的结论。
(4)庭辩发言技巧:庭辩中,律师要说服的是裁判者,律师要以毋庸置疑的语气将被告人无罪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清晰地阐述给裁判者。
抗辩方法: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辩护律师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1、案件事实辩护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2、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分不能定案。
3、法律适用辩护
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何进行刑事辩护,怎样进行刑事辩护 (五)
答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一)说服法官说服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 (三)换位思考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 (四)教被告人说话我们首先说明,我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 (五)深挖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东北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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