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该怎么样判刑
- 2、涉毒案件如何定罪
- 3、容留他人吸毒立案标准
- 4、吸毒跟贩毒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该怎么样判刑 (一)

贡献者回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基本判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4条,初犯者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需附加罚金。
再犯加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6条,若曾因涉毒犯罪被罚,再犯此罪将加重处罚。
不同情形的量刑:
单纯容留行为:应给予相对较轻的刑罚。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应在法定刑幅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应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加重处罚,并与贩卖毒品罪合并处理。
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若行为未达犯罪程度,将由公安机关处以10至15天拘留,并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者,则处5天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毒案件如何定罪 (二)
贡献者回答涉毒案件的定罪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涉毒案件定罪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基本定罪原则:
无论数量多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涉及毒品的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
加重处罚情形:
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存在特定情形,将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量与刑罚关系:
鸦片二百克不满一千克:若涉及鸦片数量在此范围内,将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不满五十克:若涉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此范围内,同样将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对于其他种类的毒品,若数量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涉毒案件的定罪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涉及的毒品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
容留他人吸毒立案标准 (三)
贡献者回答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行为人提供场所,明知他人吸毒,即可构成。人数、次数与持续时间并非定罪条件,但作为量刑依据。其社会危害体现在破坏毒品管制制度与损害公众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则不构成犯罪,以免法律打击面过宽,未能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当前,缺乏明确立案标准,但根据各地实践,以下情形可能构成犯罪:一年内两次容留他人吸毒,一次容留三人吸毒,有涉毒犯罪史或两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以牟利为目的吸毒,吸毒导致死亡等。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对再犯有涉毒罪行者,从重处罚。
吸毒跟贩毒的区别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吸毒跟贩毒的区别在于,吸毒只是违反了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贩毒的行为,是违反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吸毒的,是会被予以行政治安处罚的,但是如果是贩毒的,是会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吸毒和贩毒的关系是两者都涉毒违反了法律法规,而区别是单纯吸毒不涉嫌犯罪,面临的治安处罚,贩毒的话,构成犯罪活动,法院会判刑。从关系上看,有贩毒犯罪活动的存在,才有吸毒需要。贩毒的数量不管多少,公安机关都会立案。
涉毒一般指私藏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以及与毒品有关的涉及刑事案件的东西。
吸毒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戒毒;涉毒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持有”与“运输”、“窝藏”行为比较难以区分,因为,在一定情形下的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窝藏毒品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完全相同的,如行为人乘坐交通工具携带毒品就既可以是持有毒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可以是运输毒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而窝藏毒品过程本身就是对毒品的持有过程,因为行为人窝藏毒品就必然要持有毒品。所以,厘清是“持有”还是“运输”、是“持有”还是“窝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与区别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毒品是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占有、藏匿毒品的行为,而不是指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暂持有者的环节,即“持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其他犯罪目的,如果主观方面还具备其他犯罪目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有。但是,非法持有毒品又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段,方认为行为人持有毒品成立。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是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此地转移至彼地的行为。在实践中,运输毒品一般都具有相应的目的性,可以说多是为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服务的,这一目的性是区分一定情形下的运输毒品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的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对于实践中那种行为人只为很小利益或不为什么而实施的一次携带毒品并不以此为职业的携带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这是运输毒品行为的内在本质所在。
从主观方面将二者区别开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各方面:
(1)持有毒品的主观方面除了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外,不应当具备其他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的刑法所否定的犯罪目的而持有毒品,譬如行为人为了走私、运输、贩卖或者制造毒品而持有的,则可能构成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人为了藏匿或代人保管毒品而持有的,则可能构成窝藏毒品罪。否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过程中具备其他目的就应当认定为持有毒品。
(2)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供自己吸食而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因为,吸食毒品尽管是违法行为,但是并不为刑法所否定,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持有毒品而不是运输。即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被缴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行为人的犯罪数量,但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吸食毒品的行为。
(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走私、贩卖、运输等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别
窝藏毒品罪,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本罪窝藏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对于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窝藏赃物罪。其中,“情节严重”是重罪情节,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数量大的;
(2)多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形成毒品犯罪“中转站”的;
(3)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4)为毒品犯罪集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系查获有关毒品犯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的;
(6)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7)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非法持有毒品与窝藏毒品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难以查明的目的而持有,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即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窝藏毒品而持有,应当按照窝藏毒品罪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在主观上是单纯持有,既不是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也不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而持有;窝藏毒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
(3)对于所窝藏的毒品本身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毒品,行为人对其进行窝藏,由于毒品不是赃物,因而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其实行为人吸毒的,此时是不构成犯罪,此时只是会被相关的行政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但是如果是行为人实施贩毒的行为的,此时就是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此时构成刑事案件,是要被我国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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