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是什么
- 2、拍出来的照片使用权发布权是属于摄影师还是模特
- 3、人体艺术有受法律保护吗?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你好,这就是所谓的,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的规定,甲方(摄影方): 地址: 乙方(模特): 地址: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产品拍摄,并使用带有乙方肖像的产品拍摄图片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产品摄影模特,允许甲方以乙方为模特进行拍摄。 具体拍摄时间:;拍摄地点:。 二、甲方作为摄影方,有拍摄乙方的权利,并享有拍摄作品的使用权及肖像使用权。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工作,并服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 三、模特照片的用途及适用范围: 1、拍摄的作品的 著作权 ,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均属甲方所有; 2、此样片涉及的乙方肖像使用权归属甲方;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网络及电视广告宣传。 4、乙方同意甲方在后期制作种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 四、甲方需保护乙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每天(小时)人民币元(含税),支付方式为:拍摄前支付%,拍摄后再支付%。
拍出来的照片使用权发布权是属于摄影师还是模特 (二)
优质回答属于模特及他所属公司,使用需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百度文库有样本,摘录如下:
甲方
(
模特或被摄者
)
:
乙方
(
摄影师
)
:
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许可乙方对于
年
月
日在
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享有永久
使用权
(
建议把肖像摄影作品小样附在协议后
)
。
二、
乙方在销售
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时,
甲方同意将原始作品根据商业用
途进行合理的改动和加工,但乙方不得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者照片
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任何不道德的图片
;
三、甲方许可乙方将将此次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底片或照片授予并许可乙方用
于各种媒介下使用和出版
;
四、乙方需保护甲方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有关资料
;
五、
甲方同意乙方及代表乙方利益的人和单位,
在持有、
制作或使用此次拍摄的作品时,
不再因肖像权、使用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六、
乙方可以
或授权第三方将带有甲方肖像的图片
﹑
底片
或者照片
适当的运用文字
或其它描述性语言的支持,然后将修改后作品用于出版、新闻、广告等法律许可的用途时,
甲方不会加以限制和额外得到报酬
;
《肖像权使用合同》
自像权使用授权协议书
合同编号№:
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
姓名:
性别:
__
年龄:
_
职业:
:
_
联系地址:
_
联系方式(电话)
:
肖像使用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
姓名:
性别:
__
年龄:
_
职业:
:
_
联系地址:
_
联系方式(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
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即肖像使用授权合
同)
:
一、甲方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于何时何地拍摄的何种作品,几种或几幅)
授予乙方有限使用。
(使用肖像的形式、数量)
。
二、使用形式仅限于(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
等)
;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或本省、市、县、或国际、某国等;使用肖像的媒体及其发行范
围)
。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从正式出现于上述媒体上始,以最后一
期或一张上述媒体止)
四、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甲方肖像,
乙方于拍摄完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
。
五、肖像授权的变更:
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使用方需要将像用于其他媒体(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上时,须事先取
得肖像授权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授权方需作另外授权于他方时,必须事先征得
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项拍摄的肖像作品)
。
六、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
绝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
约定违约责任)
。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也可合同约定解决办法)
。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某地方)签订。
肖像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肖像使用人(签名或盖章)
人体艺术有受法律保护吗? (三)
优质回答模特儿(特别是人体艺术模特儿)的肖像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学界和艺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人体艺术模特儿的肖像权不受法律保护,主要理由是:作为人体艺术作品的特定人物,不再是原模特儿的主体,它经过艺术家的创作,即不再是模特儿的肖像,从美术角度出发,人体艺术与一般摄影作品或传统画像有本质区别。模特儿与画家订立的合同,本身就具有许可使用(如展览、制作画册等)的效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人体艺术模特儿的肖像权应受法律保护。人体艺术画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对那些以写实为主的作品,因其本身就直接、逼真地反映出模特儿肖像的基本特征,两者间为公众不难辩认,基于我国特定国情和风俗应考虑保护这类作品模特儿的肖像权。其他模特儿被有关单位录用,主要为画家及学员写生习作服务,但双方合同内容未包括公开展览,更未包括营利性展出或出版的,有关单位与人员应在另行征得模特儿许可后方可展出此类作品。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为绘画式美术摄影服务的模特儿肖像权一般不予法律保护,即使是全面暴露模特儿本人特征的也是如此。之所以不保护,主要是考虑到艺术对公众的利益要超过个人利益。同时,大多数国家把肖像权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内,即考虑“版权优先”原则。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国情不同、司法制度不同,对肖像权保护的出发点也应不同。近期内,对人体艺术不能都采取不保护态度。首先,对人体艺术的展览应考虑模特儿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如意大利法律就规定:“在可能有损于肖像人声誉或尊严时,肖像不得展览或出售。”即从肖像人名誉权角度予以保护;其次,对营利性展览应严格限制。这里有一个商业公正信用问题,我们不能说这类作品的肖像进入公共领域会促进当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能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竞争,因此就毫无限制地使用这类作品。笔者认为,发展我国人体艺术与保护模特儿的肖像权并不矛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未经肖像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加以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如经肖像人同意或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加以使用,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为此,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制意识、健全有关制度,是杜绝这类纠纷发生的最好措施,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类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则是目前我们法院妥善处理这类纠纷案件的直接依据。
对于肖像权合同,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