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需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这一规定确保了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具体来说,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有一个明确的底线,即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一政策体现了天津市劳动法对职工权益的关怀和保护,确保了职工在面临健康挑战时,依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天津市劳动法病假工资待遇 (一)

答天津市劳动法病假工资待遇如下: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等于(基本工资乘70%除21.75)乘应扣工资基数乘病假天数加(基本工资成30%除21.75)乘病假天数;
(2)当月所得工资等于基本工资减应扣病假工资;
(3)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等于(1000乘70%除21.75)乘应扣工资基数乘病假天数加(1000成30%除21.75)乘病假天数;
(4)当月所得工资等于当月工时工资加(1000除21.75乘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等于(基本工资乘70%)乘应扣工资基数加基本工资成30%;
(2)当月所得工资等于基本工资减应扣病假工资;
(3)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等于(1000乘70%)乘应扣工资基数加1000乘30%;
(4)当月所得工资等于1000乘应扣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二)
答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人单位义务
第三章劳动场所
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八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新产品
第九章机械、电气设备
第十章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作业
第十一章金属冶炼和轧制
第十二章建筑工程
第十三章车辆和船舶运输
第十四章地质勘探和石油开发
第十五章港口码头
第十六章潜水作业
第十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附则
注:根据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本条例第三章,第六章至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保护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用人单位义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劳动保护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应当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改善劳动条件,提供确保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作业环境。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或者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岗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时,应当把劳动保护作为承包、承租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教育制度,教育劳动者遵守劳动保护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厂、车间和岗位的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新工种、操作新设备的劳动者,应当重新进行岗位安全卫生教育。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检查制度,开展普遍检查和专业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部位应当设有专人检查和监控。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劳动安全检查表,按表逐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当逐项登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消除的,应当采取可靠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劳动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相应部门配备劳动保护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劳动场所
(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
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
第十四条厂(场)区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
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栈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
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厂(场)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十六条建筑物必须坚固,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
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
第十七条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
第十八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走台应当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05米。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
第十九条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
第二十一条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防雨、防风、防雷击等防护措施,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
第二十二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阵风风力6级,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因故障、灾害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
第二十五条进入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排气、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
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八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一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
天津市劳动法关于婚假丧假遇到法定假日是否顺延? (三)
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鼓励晚婚晚育。因此,职工享有婚假的前提条件是达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并与配偶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丧假方面,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职工可以享受丧假。直系亲属指的是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此外,一些地方还规定,当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职工也享有丧假。
关于法定节假日与婚假、丧假的顺延问题,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婚假、丧假的天数不得因法定节假日而顺延。这意味着,在婚假、丧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时,职工需在法定节假日后继续休满原定的婚假、丧假天数,而不能将法定节假日时间计算在内。
例如,如果一个职工的婚假时间为3天,期间恰逢国庆节(一个法定节假日),那么该职工需在国庆节后继续休满剩余的婚假天数,总计仍需休假3天,而不能将国庆节计算在婚假天数内。
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丧假。如果一个职工在丧假期间遇到清明节或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职工仍需在法定节假日后继续休满原定的丧假天数,而不能将法定节假日时间计算在丧假天数内。
总的来说,我国劳动法规定婚假、丧假的天数不会因法定节假日而顺延,职工在享受假期时需注意合理安排,确保在假期结束后完成规定的休假天数。
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95修订) (四)
答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第五条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安排周休息日。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第六条企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基础上再缩短工作时间的,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第十条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并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安排相应的补休。第十一条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后,本市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效率,保证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9日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继续有效。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劳动法实施细则。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