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行为管理
-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 3、零售药店经营中涉及哪些文件管理工作
- 4、国家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行为管理 (一)

优质回答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经营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经营许可与证件展示: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药品购进管理:
遵循深圳市药品零售购进的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资格,建立购销台账,并保存增值税发票和购货清单。药品购进、调拨数据需实现互联网传送,接受监督检查。
药品分类管理与陈列储存:
药品应分类管理,确保陈列、储存合规。销售时需开具销售凭证,拆零药品需集中存放,并保留原包装标签。中药饮片需保留合格证明。
处方药销售管理:
处方药需凭处方销售。特殊药品、含兴奋剂物质的处方药及含可待因成分的复方制剂不得直接销售给未成年人。
诊疗活动限制:
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进行或允许他人在其营业场所进行诊疗活动。原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减少,诊疗场所使用面积需另行增加,并与原药品经营场所有明显物理隔离。
经营场所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提供条件。
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药品零售企业需主动收集所经营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上报不良反应监测部门。不得瞒报、漏报不良反应信息。
应急药品供应与价格管理:
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应承担提供应急药品供应市场的责任。不得哄抬药价。
信用管理与配合强制措施:药品监督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当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时,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合药品监督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第八条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第三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九条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第十条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对无药品购销记录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第十三条药品经营,不得有下列活动:
(一)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二)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购销活动;
(三)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
(四)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第十四条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第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进口药品在进口检验时发现上述药品的,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药品零售连锁总店及其各连锁门店,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第十八条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第十九条中药材专业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禁止销售中药饮片和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
零售药店经营中涉及哪些文件管理工作 (三)
优质回答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第90号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票据管理,现就票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做到票、账、货相符,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税票,销售药品出具销售凭证。
二、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票据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不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各区食药监局要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对不符合要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确保票据管理规范合法。
国家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四)
优质回答《国家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总则 目的与适用范围:该办法旨在强化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的监管,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药品经营和使用活动。
二、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需经许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标准。 销售方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自行销售或委托企业销售,零售活动则需相应的许可证。 特殊药品许可:特殊药品如放射性药品需特定许可,非医疗机构需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经营管理 批发企业要求:需具备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 零售连锁管理:需统一管理,按经营范围和品种配备相应人员和设施。 经营范围:包括多种类别,如中药饮片、化学药等,特殊药品需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注。 质量管理规范:需遵守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并记录购销信息。 禁止销售药品: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药品类别,如疫苗和禁止零售的药品。
四、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需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处理并报告。
五、监督检查 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将对药品经营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规性。
六、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 实施日期: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旧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行为管理,槐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