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归哪个部门管 (一)

劳动监察大队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

1. 劳动监察大队作为劳动人社局下属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接收举报和投诉,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劳动仲裁机构属于准司法部门,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若劳动监察大队无法解决,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若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员工可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拨打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在必要时获得地方政府协助。

3.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职责包括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委托,执行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以及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4. 劳动监察大队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其归属该局管理。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包括: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

-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受该局管辖;

- 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遵循“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监察的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合同的签订、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社会保险的参与和缴费情况,以及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的遵守情况等。

劳动监察大队上级是哪个部门 (二)

【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位,所以它的上一级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作为,可以向人社局局长投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投诉,还可以向上级人社部门,即人社厅投诉;对于劳动纠纷,劳动监察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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