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为什么第175条和第178
-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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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为什么第175条和第178 (一)

最佳答案因为这两条才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75条和第178条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原文如下: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可见,只有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制作立案决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
最佳答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撤销案件的几种情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一种重要决定。它体现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审慎态度和对法律的尊重。撤销案件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还能及时纠正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公安机关发现符合撤销案件的情形时,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并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冻结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撤销案件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如果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此外,如果案件涉及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是针对需要重新鉴定情形的司法解释,共6种情形:(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槐律网关于刑事案件程序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