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决定书的模板是怎样的 (一)

公安立案决定书的模板是怎样的

公安立案决定书的模板是第一步要明确哪个公安机关立案的;第二步是明确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实际情况;第三步是批准立案人是谁以及批准立案的时间;第四步是办案人、办案单位;最后是立案的法律法条是怎样的。 一、公安立案决定书的模板是怎样的

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存根)

公刑立字[--]--号案件名称--涉嫌--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公司

批准人:----

批准时间:----年--月--日

办案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年--月--日

填发人:----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公刑立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_涉嫌----罪案立案侦查。(××市公安局印)

二、注意事项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同时附送报案笔录。办案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做好相应处理工作:批示“初查”的,要及时审查或进行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或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或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批示“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开展侦查工作;批示“立为治安案件处理”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批示“不立案侦查”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控告人;批示“移送”的,应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案部一式一份示例填报(公章)门四交在份给制作该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由受案单位存入诉讼卷,一份报主管部门,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批示立案的,也应制作《立案决定书》。

在这里明确一下,虽然说公安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公安机关有他们的职责,如果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立案,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是不办理立案的,但是会告知当事人为了不进行立案的原因。

立案决定书名词解释 (二)

立案决定书名词解释:《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

拓展知识:

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立案决定书》制作完毕,标志着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事实已经立案,可以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

相关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有无犯罪事实应当根据证据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即应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经明确行为人是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批示立案的,也应制作《立案决定书》。

内容结构:

本文书是多联式文书,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组成。

1.正本

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2.存根

存根联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凭证,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和职业,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时间,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栏可以用横线划掉。

刑事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 (三)

这个都是直接发给本人的。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立案决定书制作完毕,标志着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事实已经立案,可以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本文书是多联式文书,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组成。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

二、不予立案的情形

1、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2、刑事: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决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所以,受害人可以获取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不立案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的区别是什么? (四)

一、性质不同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告。

2、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

二、作用不同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

2、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三、特点不同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2、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立案决定书》制作完毕,标志着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事实已经立案,可以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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