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解读
- 一、第九十五条的具体内容
- 二、实施意义
- 三、实际操作
- 四、相关权利保障
- 五、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其中,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实施意义、实际操作及相关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介绍。
一、第九十五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仍需对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并在必要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实施意义
第九十五条的实施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一方面,它避免了不必要的羁押,减少了因羁押带来的身心伤害和社会负面影响,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它提高了司法效率,合理利用了司法资源,避免了因长期羁押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同时,这一规定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当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会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审查过程通常涉及对案件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考量。经审查,如果认为无需继续羁押,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操作流程确保了羁押措施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了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的发生。
四、相关权利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第九十五条不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职责,还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些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还需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五、总结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关机关的处理时限和责任。这一规定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防止司法腐败。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继续加强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运用,确保其能够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是什么规定
- 2、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 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的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是什么规定 (一)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案例:
高检: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 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时间:2016-11-05
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曹建明在作专项报告时说,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率为92.3%。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査、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刑罚 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诉法95条的内容是什么,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