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找人需要什么条件 (一)

公安找人需要什么条件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报警找人需要的条件是:失踪24小时的,可以报警找人,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随时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派出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满足什么条件才会网上追逃呢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属于 刑事犯罪 、犯罪事实清楚、案犯在逃的会进行网上追逃。网上追逃的,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 身份证 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155条,应当 逮捕 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 管辖 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的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相信很多人在看警匪片的时候,都有看到那些逃走的嫌疑犯都会被通缉的场景。一、通缉令发布的条件是什么关于通缉的规定见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1、只有县级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二、通缉的对象有哪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由于通缉是侦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三、构成网上通缉的条件是什么网上通缉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长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网上通缉的条件:1、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综上所述,发布通缉令的是县级的公安机关,范围是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天眼找人条件 (四)

贡献者回答公安天眼找人需要失踪二十四小时报案,失踪四十八小时立案。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随时可以立案侦查,情况如下:

1、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2、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今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第三条 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是,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查询比对和综合应用,以尽快查明失踪人员下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第五条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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