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农业生产罪,是一项针对那些严重干扰和损害农业生产活动的行为的法律条款。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例如毁坏农业机械设备、残害耕畜等;二是行为人多次进行破坏,即使单次损失未满五千元,但若达到三次以上,亦可立案;三是行为人纠集他人共同实施破坏,涉及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即可立案。这些标准的设立,旨在保护农业生产的稳定性,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 (一)

答故意破坏农作物价值超过五千的可以立案。故意破坏农作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的;
(三)纠集三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就可立案侦查。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侵害,而这里生产经营的范围涉及面就很广了,包括了农业、渔业、工业、林业等,而与这些产业存在密切联系的行业,如建筑业、商业等等,其实也是处于这样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的。而在主观上面,明确要求了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出于个人恩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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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二)
答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造成十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于放火罪的量刑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事人实施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实施放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的;(三)造成十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终止条件是什么? (三)
答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终止条件是没有违法的事实或者是违法的行为已经经过了追诉时效。除此之外经过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如果发现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终止调查的。 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终止条件是什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终止条件是没有违法的事实或者是违法的行为已经经过了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不管是在林业还是在其他的一些领域存在着行政处罚方面的案件,是需要对此进行调查的,如果发现没有违法的事实的情况之前,那么就不需要对此进行继续的调查了,也就意味着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终止了。这在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当中有明确规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林业刑事案件追诉期限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