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失效了吗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没有失效,但根据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日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也就是说,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法释〔2015〕9号文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新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槐律网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