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敲诈勒索罪请律师有用吗
- 2、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 3、一文说清楚职务犯罪怎么样减刑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敲诈勒索罪请律师有用吗 (一)

贡献者回答敲诈勒索请法律相关人员是有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法律相关人员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辩护法律相关人员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法律相关人员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敲诈勒索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综合上面所说的,敲诈勒索就是属于以非法的方式占有为目的,而利用恐吓或威胁的方式进行勒索财物,对于此行为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对于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权利请法律相关人员来帮助自己辩护,而且法律相关人员在案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利用法律的条款来做减轻罪行的辩护。肯定有用,刑事拘留后会进入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法律相关人员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法律相关人员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法律相关人员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辩护法律相关人员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刑事诉讼法 特别程序有哪些?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 诉讼 程序 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 逮捕 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 刑罚 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证人 ,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267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268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 监护人 ,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269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 公诉 :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70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 第271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27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273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74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 渎职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 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275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276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 的没收程序 第277条对于 贪污 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 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 证据 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278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 。 第279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280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章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281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282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283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284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综合上面所说, 刑事诉讼 是刑事案件处理必走的一个程序,在诉讼中对于犯罪人员作出判决,但对于刑事诉讼也是制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同的案件实施的程序就是不一样的。
一文说清楚职务犯罪怎么样减刑 (三)
贡献者回答职务犯罪案件减刑与其他犯罪案件的减刑制度基本一致,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特定差异。此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体现,对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至第8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减刑条件主要包括:罪犯在执行期间需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特定情形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罪犯,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减刑起始时间根据不同刑种有所不同: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执行一年;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需执行一年六个月;十年有期徒刑的需执行二年。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罪犯执行二年可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可减刑。
减刑幅度受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悔改程度和立功表现,一次减刑最多不超过一定时间,具体依情况而定。两次减刑间隔时间受限,依据刑期长短分别规定。
职务犯罪等特定罪犯在减刑条件、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时间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最低限度有明确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等情况。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罪犯,在减刑前需审查其履行能力。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一般不予减刑。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审查的重要因素。
减刑程序包括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进行庭审调查。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减刑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槐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