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 (一)

什么是刑事诉讼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关于刑事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参与主体: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监督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侦查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是刑事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对刑事诉讼的进行起到辅助作用。

目的和任务:

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即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同时,刑事诉讼还承担着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等多重任务。

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如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这些原则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的重要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是怎么规定的 (二)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是对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三)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如下:

1、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不予追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追究;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法律程序;

2、适用机关:该条款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法律依据;

3、适用原则: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如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等;

4、适用效力:规定了该条款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案件的指导作用和对相关人员的约束作用。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依法不追诉的原则,包括对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死亡、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案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法律规定 (四)

优质回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3条,主要对自诉案件做出了相关规定。就包括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审查之后的处理以及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等等内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要求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一、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处理

因为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因此,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除了应当具备公诉案件韵两个立案条件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6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案件其实并不多见,很多时候刑事犯罪还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刑法》中规定的自诉案件,主要也分为了三类,总结一下其实都是犯罪比较轻微、罪行不严重、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不过,其中一些犯罪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时,也是可能转为公诉案件。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事诉讼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槐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