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旨在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进一步民主化与法治化,对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具有深远意义。通过详细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及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分析
-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3、死刑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 4、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有关证人证言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5、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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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分析 (一)

贡献者回答在刑事诉讼领域,两个新的《规定》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对我国的证据制度进行了革新。首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详尽阐述,并特别针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精细划分,强化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严谨性。它明确规定,任何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将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以确保公正审判。 其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明确划分了各方面的责任。它要求讯问人员在法庭上出庭,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这些严格的措施旨在提升执法水平,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深远影响。
扩展资料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死刑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核心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强调对死刑案件实行最严格的证据要求,确保判决的公正与准确。 程序法定原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 证据质证原则:确保所有证据在法庭上经过质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七种证据。 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也对这些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认定进行了明确指导。
3. 证据的综合认证: 间接证据定案:规定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死刑案件的判决。 存疑证据处理:明确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量刑证据把握: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4. 非法证据排除: 实体性规则:界定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外延,明确非法证据的界限。 程序性规则: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确保非法证据在审判过程中被有效排除。
这些原则与规定共同构成了死刑案件办理中的证据与审判规则体系,旨在确保在复杂案件中,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得以实现,同时保护人权与法律尊严。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有关证人证言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四)
贡献者回答【答案】:B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因此,A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醉酒的人能正确表达的仍然可以作为证人,B错误,符合题意,应选。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2)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3)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全文 (五)
贡献者回答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时,对证据审查有严格规定: 证据的收集和核实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事实认定依赖证据,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需依法收集,经出示、辨认和质证确认无误后作为定罪依据。
关键事实,如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需有确凿证据支持。物证、书证需关注真实性、收集过程和关联性,原件优先,复印件需经过核实或鉴定确认。
瑕疵证据可能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使用,但非法手段或程序不合规的证据将无效。 审查中,重视证人证言的感知性、取证程序和相互印证,非法取证和猜测性内容通常不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需细致审查,非法获取的供述不可,讯问笔录需关注时间、签名和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勘验笔录等需审查来源、真实性及关联性。特殊侦查措施的证据在查证后可作为依据,但法庭不公开其获取过程。 量刑时要考虑案件详情、被害人责任和被告人表现,死刑适用需谨慎对待。证据使用需综合考量,如有其他证据印证则采信。
法庭允许补充证据或调查核实,所有相关方可能被要求出庭。例如,自首、协助抓捕等情节,年龄认定需综合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据,不满18周岁的需通过骨龄鉴定判断。 自2010年7月1日起,上述规定正式实施。
扩展资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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