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主任侵吞公共财产被判刑! (一)

小区业委会主任侵吞公共财产被判刑!

小区业委会主任陈某因侵吞公共财产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下是详细分析:

案件概述:陈某作为长乐城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与某公司签订租金及电费合同,并通过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了该公司支付给业委会的租金、电费共计人民币87858元。

法律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鉴于陈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

加强业委会内部管理:业委会作为小区自治组织,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保证业主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业委会的财务状况和决策过程,业委会应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责:每个业委会委员都应具备依法履责的基本素质,不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此案件提醒我们,业委会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业委会主任牟利是职务侵占吗 (二)

如果职务侵占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并且是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就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业委会主任也是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要看是否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条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业委会主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侵占全体业主财产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三)

业委会主任江月胜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侵占全体业主财产,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具体情况如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江月胜在担任朗晴广场小区业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物业管理公司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共计190万余元。这包括了以“物业顾问费”、“广告收益”等名义收取的好处费,以及通过虚列经营成本方式每月从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收益中扣除的“业委会津贴”。这些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江月胜将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全体业主的28万余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些财物主要是他通过签订协议和虚列成本方式,从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收益中非法获取的“业委会津贴”。这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判决:江月胜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违法所得,并被责令退赔业主委员会损失28.8万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关于业委会职务侵占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槐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