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务侵占罪缓刑案例概述
- 二、职务侵占罪缓刑的法律依据
- 三、缓刑适用的考量因素
- 四、全文总结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上海职务侵占缓刑

一、职务侵占罪缓刑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在上海,职务侵占罪缓刑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较为典型的包括林某、饶某及王某某等人的案件。这些案例揭示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量刑标准及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详情
林某案中,作为餐饮公司前副经理的林某,利用职务便利篡改收款账户,侵占公司营业款160万元。经律师全力辩护,最终林某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饶某案则涉及通过提高商品售价后隐瞒真实价格,套取公司商品出售,侵占金额达95万余元,同样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王某某案中,作为仓库管理人员的王某某,为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协助他人偷卖公司库存部件,涉案金额550余万元,最终因自首和部分退赃,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职务侵占罪缓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缓刑的适用则需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要求被判处短期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无再犯风险,同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数额较大(3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100万元)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若存在退赃、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实质性降低量刑基准。
三、缓刑适用的考量因素
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的关键因素之一。这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等。如王某某案中,其虽因经济困难仅部分退赃,但因其自首及悔罪表现,仍获缓刑。
社会影响
宣告缓刑还需考虑对社区的影响。若犯罪分子所在社区未受严重不良影响,且其无再犯风险,则更有可能获得缓刑。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量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社会关系及社区环境等因素。
四、全文总结
上海职务侵占罪缓刑案例揭示了该罪行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同时考虑犯罪数额、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缓刑的适用则需综合考量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对社区的影响等。这些案例不仅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为公众提供了法律警示,提醒人们应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 1、职务侵占还了钱能判缓刑吗
- 2、职务侵占200万判缓刑
- 3、超市职权侵占罪的案例
上海职务侵占缓刑的相关问答
职务侵占还了钱能判缓刑吗 (一)
最佳答案职务侵占还了钱是否可以判缓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如果职务侵占罪的情节严重,例如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人利益等,可能无法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
职务侵占还了钱是否能判缓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会被判处缓刑。但是,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人利益等,可能无法适用缓刑。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被告人应该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退赔,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职务侵占200万判缓刑 (二)
最佳答案1、职务侵占200万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中的“数额巨大”,依据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所以职务侵占200万,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超市职权侵占罪的案例 (三)
最佳答案您好,以下答复仅供参考。1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方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于琪、陈炜嘉、赵一青等42名同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2001年5月,被告人方元担任上海某大型超市真北店资讯员,负责超市内部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工作。任职期间,方元发现可以通过修改超市计算机系统的方式侵吞营业款。2004年5月,方元和陈炜嘉从超市辞职后,开始和仍在真北店任资讯员的于琪合谋,准备用非法软件程序截留超市营业款。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人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方元设计的非法应用程序安装传送到该超市真北店、金山店、七宝店的收银系统。随后,他们从社会上物色和招聘人员,对他们进行面试和犯罪技能培训后安插到超市收银员等岗位。一年多时间里,方元、于琪、陈炜嘉等43名被告人先后侵吞营业款397万多元。事后,43名被告人各分得赃款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实施侵占目的,被告人方元伙同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42名被告人以大型超市为目标,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职务便利侵吞超市营业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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