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 2、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法律条文
- 3、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规定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一)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对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适用。计算方式: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特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于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对象: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服务时可以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适用。计算方式: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其中,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若采用合并定价,则需按照公式计算销售额。特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计算相对简便,适用于一些特定服务或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此外,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还涉及销售额的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等多个方面,具体应参照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法律条文 (二)
答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要求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遵照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获国务院同意并下发。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税制改革目标,以及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平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要素,确保改革试点行业税负总体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减少重复征税;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政策衔接与协调,建立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范围与时间: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善方案并扩大试点范围。
税制安排: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全部收入,对存在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可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安排
税收收入归属: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财政减收按现行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政策,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组织实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国务院同意后,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内容概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实现税制的规范化和合理负担,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规定 (三)
答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为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需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需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当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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