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讲座会议宣传食品的处罚 (一)

利用讲座会议宣传食品的处罚

最佳答案利用讲座会议宣传食品的处罚:

1、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五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单位违法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10倍以下罚款。

虚假宣传罪立案标准: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累计20万元的;

3、以突发事件防控为名,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

4、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两年内因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然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残疾的;

6、其他严重情节。

虚假宣传处罚,具体如下:

1、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单位违法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10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10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五万元以下罚款。

卖保健品给老年人属于诈骗吗 (二)

最佳答案卖保健品给老年人并不直接等同于诈骗,关键在于销售行为是否涉及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若卖保健品时存在虚构功效、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卖保健品给老年人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不构成诈骗的情况

(1)合法合规经营

如果销售的保健品是正规合格产品,销售过程中没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行为,并且销售者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那么这种销售行为是合法的商业活动。

例如,某品牌的保健品在经过严格的审批后上市销售,销售人员在向老年人推销时,如实介绍产品的成分、适用人群、真实功效等信息,老年人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购买,这就不构成诈骗。

(2)正常的营销手段

商家采用合理的营销手段,如提供试用装、进行健康讲座(讲座内容真实、科学)等方式来推广保健品,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只要没有故意欺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让他们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产品,就不属于诈骗范畴。

比如,商家组织健康讲座,邀请专业的营养师讲解保健品中某些成分对人体健康的益处,并且明确说明保健品不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这种情况下的销售行为通常是合法的。

2.构成诈骗的情况

(1)虚假宣传

销售者对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是常见的诈骗手段。比如,宣传保健品可以治愈癌症、糖尿病等严重疾病,而实际上该保健品并无此功效。这种故意误导老年人,使他们产生错误认识并购买产品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声称其销售的普通保健食品能够在短时间内治愈老年人的高血压,并且编造大量虚假的案例来证明其所谓的“神奇疗效”,导致老年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购买高价保健品,这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2)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诈骗者可能会虚构产品的来源、成分、荣誉等信息。比如,声称保健品是国外某著名科研机构研发的高科技产品,但实际上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隐瞒产品的副作用、真实成分等关键信息。

例如,有不法商家销售的保健品含有对老年人身体有害的成分,但在销售时故意隐瞒,只强调其所谓的保健功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手段

一些诈骗团伙会采用情感诱导、饥饿营销等手段来骗取老年人的钱财。他们先与老年人建立感情,获取信任,然后以产品限量、优惠即将截止等理由,催促老年人赶紧购买。

例如,诈骗分子经常去看望一些独居老人,对他们嘘寒问暖,在取得老人信任后,推销价格高昂的保健品,声称这些保健品是专门为他们争取到的福利,数量有限,诱使老人购买,这种带有欺诈性质的销售行为构成诈骗。

司法实践中,判断卖保健品给老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主要有以下标准:

1.主观方面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销售者以骗取老年人钱财为最终目的,而非正常的商业盈利目的,例如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购买高价保健品,并且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肆意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等,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像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保健品无实际疗效,却故意夸大功效,诱使老年人高价购买,随后消失不见,这就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是否明知产品虚假或存在欺诈故意:销售者明知所售保健品的功效、成分等信息与宣传不符,或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伪劣产品,仍故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也可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比如,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神奇疗效的保健品,或者编造虚假的科研背景、专家推荐等内容来欺骗老年人。

2.客观方面

(1)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常见的如夸大保健品的功效,宣传其可治愈各种疑难杂症,而实际上并无此效果;虚构产品的研发背景、生产厂家的资质荣誉;隐瞒产品的副作用、适用人群限制等关键信息。例如,声称某保健品是国外著名科研机构研发的高科技产品,能治疗癌症等绝症,但实际只是普通的营养补充剂,这就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2)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导致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处分:欺骗行为与老年人的错误认识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销售者的欺骗,使得老年人误以为保健品具有特定功效或价值,从而自愿购买。比如,通过组织虚假的专家讲座、患者现身说法等方式,让老年人相信保健品的神奇效果,进而作出购买决定。

(3)诈骗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和数额:一般来说,诈骗数额需达到当地司法机关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不同地区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有所不同,同时,如果诈骗行为虽然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具有多次诈骗、诈骗多人、造成老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3.客体方面:是否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卖保健品给老年人构成诈骗的,必然侵犯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

4.主体方面: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身份:实施诈骗行为的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组织。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如新因违规宣传等数罪并罚 直销企业切勿触碰行业底线 (三)

最佳答案如新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因违规宣传等数罪并罚,共计罚没370万元,直销企业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切勿触碰底线。具体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如下: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如新在广西、江西、新疆和青海四地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违规招募直销员:如新在招募直销员时未进行人工二次审核,导致违规招募了包括全日制大学生、公务员、护士和教师在内的四名直销员,违反了《营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未公示直销员培训信息:如新未在中文官网上提前公示直销员培训的相关信息,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直销企业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合规合法经营,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保健品虚假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吗 (四)

最佳答案一喝就瘦的减肥茶、神奇的视力保护贴、包治百病的保健品….如今,各类广告充斥着网站、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其中不乏一些广告属于虚假宣传,那么保健品虚假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而引发的维权纠纷,因产品销售者下落不明,最终由广告经营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丁某长期受到风湿性关节炎的困恼,多方求医治疗没有效果。2015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江苏某报业集团旗下的知名晚报上看到了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长寿硒产品的广告,声称能够治疗关节炎、保护视力、延年益寿等,对百余种疾病“有不可思议的神奇效果”。同时该晚报运用大篇幅版面介绍硒产品的健康、养生知识,列举了许多患者治愈的案例,并宣称“我国正在由中华健康协会与全民补硒委员会推动的全民补硒工程,正在举行国家补贴、享健康大型公益活动,补贴9000万”。看到该保健品如此神奇的疗效以及活动的公益性,丁某遂通过报纸上的热线电话一次就订购了6900元的产品。服用十个多月后,丁某觉得未能达到宣传中的疗效。经向有关部门咨询,该长寿硒产品属于保健品,报纸上的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属于虚假宣传。但北京医药公司仅有一个销售电话,登记注册地址空无一人,退货无门的丁某遂将该公司与刊登广告的报业集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6900元并按三倍赔偿20700元。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北京某医药公司的产品广告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报业集团在晚报上为长寿硒产品做广告介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医药公司与报业集团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欺诈的,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丁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保健品虚假广告经营者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裕祥安全网

提醒大家:注意区分保健品和药品,不能以保健品完全代替药品治疗疾病。面对天花乱坠的广告,大家还得学会分辨真伪。另外呼吁相关部门监管增加监管力度,提高处罚金额,从而引起相关经营者的警醒。

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健品虚假广告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和大家一起聊聊食品医药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

,欢迎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保健品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的信息,欢迎点击槐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