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详解

一、破产法概述

立法目的与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适用范围

《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还涵盖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企业法人,如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二、破产程序与制度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根据《破产法》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给予裁定是否受理。

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管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债务人财产管理

《破产法》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需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债权申报与认定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将根据申报情况对债权进行认定和分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重整程序旨在挽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的企业;和解程序允许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债务纠纷;破产清算程序则在无法挽救企业的情况下,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清偿债务。

三、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管理、破产债权申报与认定以及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等制度,实现了对企业破产过程的全面规范和管理。同时,《破产法》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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