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职权 (一)

全国人大代表职权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审议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期间,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2)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审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

(5)审议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案。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一般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表决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案、选举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动议案,通过各项决议、决定等。表决一般采取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

提名权

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选举权

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质询权

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

(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

(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提出罢免案权

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

(2)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3)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提议权

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代表法规定,县级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产生。

发言表决免究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言论表决免究权的内容:

(1)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包括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以及大会主席团召集的其他会议的发言和表决。

(2)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在其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期间,而且在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后,也不得予以法律追究。

(3)人大代表在上述有关会议之外的发言,不属于法律保障范围之列。

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县级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

(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

(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

(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在我国宣战应当是由哪个部门提出的? (二)

我国宣战决策由全国人大和全大常委共同参与,依法执行。

全大常委在面临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需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境下,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负责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大常委具备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审批部分调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及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决定特赦,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或局部总动员,以及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公安立案后能撤案吗 (三)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撤案的。

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时可以存在一定的撤案可能性。撤案通常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批流程。

一、公安立案的意义与程序

公安立案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决定是否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过程。一旦立案,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该案件具备了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础,需要进行深入调查。

二、撤案的可能性与条件

虽然公安立案后通常不会轻易撤案,但在以下情况下,撤案的可能性会存在:

1.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撤案。

2.犯罪嫌疑人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撤案处理。

3.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问题,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上级指示或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撤案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撤案并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公安机关在决定撤案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撤案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三、撤案的程序与要求

撤案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公安机关内部审查: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撤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提交撤案报告:经审查认为可以撤案的,公安机关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提交撤案报告,说明撤案的理由和依据。

3.上级审批:上级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对撤案报告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撤案。

4.通知相关当事人:撤案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需要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说明撤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

公安立案后,撤案的可能性存在,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流程。公安机关在决定撤案时,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等因素,确保撤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是否进行司法调查 (四)

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需进行司法调查。

此举旨在确保办案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其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步,审查。

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关案件符合不起诉标准,承办检察官负责制定相关报告,经过部门领导审批,最终由主管检察长或由其向检察委员会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步,决定不起诉。

第三步,宣布与送达。

第四步,善后工作。

第五步,报请批准。

检察院将不予起诉的情况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且无实质危害,不构成犯罪;

(2)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期;

(3)获得特赦令免除刑罚;

(4)依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槐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