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还在使用吗
- 条例的历史与现状
- 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与要求
- 注意事项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还在使用吗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还在使用吗
在建筑行业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其中,《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曾作为规范建筑安装承包行为的重要依据,对行业内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该条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深入探讨《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当前的使用情况,以及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
条例的历史与现状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是1983年由中国国务院发布的,旨在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例共20条,涵盖了工程名称、地点、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关键要素,为建筑行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该条例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
截至2019年9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新法的出台和实施,《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已经不再作为主要法律依据。这些新法对其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调整,更加符合现代建筑行业的实际需求。因此,在处理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相关的事务时,现遵循的是这些新法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与要求
在《民法典》中,对于承包合同有了更为详尽和系统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同时,法律对发包人的发包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其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需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相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律还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注意事项
在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同时,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与
-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
- 2、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 3、与村里签的承包合同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吗?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还在使用吗的相关问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
优质回答劳务分包施工必须按分包合同中关于质量方面的约定组织施工,并对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所施工的部位的质量负责(劳务分包对一般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要承担责任,而不对材料方面导致的质量问题负责,比如砌砖,如果是砌筑的砖墙不符合验收标准,那砌筑的班组要对此承担责任,进行返工返修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是由于水泥不合格导致的质量事故,就应该由总包单位负责)。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优质回答”企业内部承包,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经济关系来看,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内容具有对价性,主体地位平等、相互自愿并协商一致,合同双方表现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合同关系)。但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发包方的成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必须接受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双方是行政隶属的纵向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这种双重法律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一般经济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以进一步改善建筑企业的各类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而这种分工直至目前也仍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这方面的判例。在实务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本来是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具有法定资质的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称协议),以企业分支机构(如第X工程处、第X项目部)或委托代理人(如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对外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一并从事其他建筑业活动,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这种假借行为,被称之为“企业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为挂靠人。有人认为,“挂靠经营”是资质资源与项目和资金资源相结合的一种积极有益的形式。企业内部全额风险承包的承包人,与工程挂靠下的承包人,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都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享有项目经营自主权。差别只是在于,内部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而“工程挂靠”的承包人,则是外部人员。权利义务的趋同性,在实践中,让人很难区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
与村里签的承包合同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吗?
优质回答不能。因为,我国现有国土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两种土地性质。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是国家用于国家建设的用地。集体土地是村集体用于公共设施及建设用地。村集体可以将土地以承包方式承包给村民。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出卖,出租或赠送权。所以,村集体与村民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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