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简介:本文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的详细说明,旨在阐述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
一、合同双方
甲方(发包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注册地址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乙方(承包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注册地址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二、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本项目名称为“XX花园小区二期住宅楼工程”,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
2.2 工程地点
工程具体地点为上述提到的XX市XX区XX街道XX号,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
2.3 工程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处理、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绿化景观等。所有工程内容需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三、工期要求
3.1 开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计划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2 竣工日期
预计竣工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乙方需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通过验收。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新的竣工日期。
3.3 工期延误
若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甲方损失赔偿等。具体违约条款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说明。
四、工程质量
4.1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需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建筑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乙方需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方案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4.2 质量检验
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乙方应积极配合。若检验不合格,乙方需及时整改,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4.3 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乙方需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责任。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5.1 合同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相关问答
- 1、哪些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
- 2、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哪些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相关问答
最佳答案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建筑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针对施工方对未支付工程款的优先追偿权,同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处理分包合同中产生的争议,也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监理服务的提供与接受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不完全等同于施工合同纠纷,但通常也视为与不动产紧密相关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针对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的争议,同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处理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争议,由于铁路属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合同纠纷也通常被视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农村房屋建设合同争议,同样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工程合同纠纷均涉及不动产,因此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二)
最佳答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这类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施工行为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这意味着此类纠纷案件应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11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所冲突,因此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经要的补充修改意见》作出规定,指出若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先受理案件的法院将取得管辖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三)
最佳答案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槐律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