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常见问题及处理

买卖合同常见问题及处理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作为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买卖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标签>合同签订、<标签>履行纠纷、<标签>违约责任、<标签>合同变更与解除等常见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策略。

一、合同签订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问题一:合同条款不明确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对商品规格、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极易导致后续执行中的争议。处理此类问题,建议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确保所有条款清晰明确。同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法律漏洞。

问题二:合同欺诈

一些不法商家可能通过虚假宣传、隐瞒商品缺陷等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面对这种情况,受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高警惕,选择信誉良好的交易对象。

二、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问题一:延迟履行

延迟履行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纠纷之一。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或支付款项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关键是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交货单据、付款凭证等。

问题二:质量不符

如果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退货、降价等。出卖人拒不履行的,买受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为预防此类纠纷,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三、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问题一:违约责任认定不清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当发生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认定责任,确保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应合理合法,避免过高或过低。

问题二:违约抗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可能提出违约抗辩,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在先等。处理此类抗辩时,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合同双方应增强诚信意识,避免滥用抗辩权利。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规定

问题一:合同变更程序不规范

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合同变更时,应确保程序合法、内容明确,避免后续争议。

问题二: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程序。当满足解除条件时,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对于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买房子分期付款银行审批没通过怎么办,首付已交, (一)

贡献者回答(一)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贷款不批违约的注意事项:

目前有不少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银行贷款始终无法获批,就会出现退房纠纷。

在具体执行中,很多楼盘是开发商统一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提醒购房者应尽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除此之外还要注意:

1、如果是银行根本就没有接受贷款申请,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银行没有按时放款,则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

分期付款买房是指买房先付部分款项就能取得房屋使用权,迁入居住,而其余款项要在规定的年限内逐年付清。

分期付款买房是住房赊销业务的一种价款结算方式,它普遍运用于住房买卖。我国在出售旧有公房时普遍采用了购房分期付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购房职工先交付30%-50%的房价,其余款项要在5年或更长时间内付清。在新房出售结算中,分期付款方式也在大量运用。

1)扩大销售商品住宅,使一部分滞销房屋尽早投入使用,发挥钱、物效益;

(2)促使一部分暂时无力购买住宅的买主成为买方,实现住宅交易,

分期付款买房是指买房先付部分款项就能取得房屋使用权,迁入居住,而其余款项要在规定的年限内逐年付清。

购房需要大笔金额,在短期内很难凑足,所以很多购房交易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最后的总支出一般要比一次性付款的总金额多。

分期付款买房是住房赊销业务的一种价款结算方式,它普遍运用于住房买卖。我国在出售旧有公房时普遍采用了购房分期付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购房职工先交付30%-50%的房价,其余款项要在5年或更长时间内付清。在新房出售结算中,分期付款方式也在大量运用。

我们是农村的,邻居的房子不住人了,他想把房子连同土地转让给我们, (二)

贡献者回答一、房屋买卖中房屋与土地的“主从”关系

城市房屋买卖中,遵循“地随房走”原则。这一理念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观点明确。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征用,不得出让、转让。实践中,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时,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的,采取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基于此因素,笔者认为,农村房屋转让也应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能否转移作为决定房屋转让效力的主要因素。

二、现有法律规范中对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规定

1、现行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52条至155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意见

最高院于1963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 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可见,《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最高院原则上是承认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出台了严格管理政策,最高院未就此出台过新的规定,也没有发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难判断最高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态度是否发生改变。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判断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欠缺任何一个有效要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具备相应的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符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无效;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无效;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法院应根据受欺诈、胁迫方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法院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三是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显失公平的合同,应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四是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无效。

目前,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常见争议。主要表现在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问题。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农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必然涉及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问题,由于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变更,故审查买卖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其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经过合法批准。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

无权处分房屋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农村房屋,如未经权利人追认,则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买卖无效。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拒绝该农民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购买人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故也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几种情形

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未分配过宅基地的,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其宅基地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应告知其补办相关宅基地申请手续。

已在农村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未申报宅基地的,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至于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办理过户登记问题,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有效。理由是:(1)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让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决定了只有物权变动才需要登记,债权变动不需要登记。物权和债权是权利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事性,排他性;债权是相对权,具有对人性,并存性,即债权的权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物权的权利人有权排除任何人对物权的干涉,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同类的物权,而几个债权可就同一标的物并存。这就决定了物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使世人周知,以达到排除别人干涉的目的;而债权的对人性决定了只要债务人知道该债权的存在就足够,债权人能且只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就房屋而言,登记的只能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合理解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等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海二手房交易买方全额付款需要缴纳的税费明细。 (三)

贡献者回答一、卖方看房。

选购二手房要考虑那些要素:

向房地产相关部门咨询,及时了解手续、费用、程序上的变化等最新的信息。

确定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向他人筹借,或者向银行申请贷款。

价格和面积。根据自己的资金,决定可能购买何种区位、多大面积的住房。

交通状况。选择一处好的住所,等于节省了日后在交通方面的时间和金钱的支出。

房屋价值。通过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或者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银行提供按揭时会进行评估。

确认房屋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验量一下房屋内从墙角到墙角的面积。

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者脱皮等明显的问题。

了解装修的状况。原房屋是否已装修,装修水平和程度如何;了解住宅的内部结构图,包括管线的走向、承重墙的位置等,以便重新装修。

旧房的历史。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期限;是否欠物业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费用。

物业管理。水、电、煤费用如何收取;电梯的品牌、及管理方式;小区保安水平怎样;绿化工作如何;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哪些服务。

产权。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人,到房地资源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共有人等。

选择中介。可靠中介应该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和经纪人姓名、证号和照片,明确经纪组织的经营范围。

购买二手房 看房、选房的“十看十不看”

如何挑选一套适合自己的好房子,是广大购房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购房前,大家都会实地勘查一番,以免因为买下有缺陷的住房而遗憾。

不看白天看晚上 入夜后看房,能考察小区物业管理是否安全、有无定时巡逻、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周全、有无摊贩等产生的噪音干扰等。这些情况在白天是无法看到的,只有在晚上才能得到最确切的信息。

不看晴天看雨天 下过雨后,无论业主先前对房屋进行过怎样的装饰,都逃不过雨水的“侵袭”,这时房屋墙壁、墙角、天花板是否有裂痕,是否漏水、渗水,就能一览无余。尤其要格外留意阳台、卫生间附近的地板,看看是否有潮湿发霉的现象。

不看建材看格局 购买二手房时最好是看空房子,因为空房子没有家具、家电等物遮挡,可以清晰地看到整个房子的格局。比较理想的格局是,打开大门先进入客厅,然后是餐厅、厨房,卫生间,再到卧室。如果客厅的门直接面对卧室,则私密性较差。各种功能区最好能有效区分开来,如宴客功能、休息功能等。

不看墙面看墙角 查看墙面是否平坦,是否潮湿、龟裂,可以帮助了解是否有渗水的情况。而墙角相对于墙面来说更为重要,墙角是承接上下左右结构力量的,如发生地震,墙角的承重力是关键,如墙角出现严重裂缝时,漏水的问题也会随时出现。

不看装潢看做工 好的装潢都会让人眼前一亮,有时高明的装潢可以把龟裂的墙角,发霉、漏水等毛病一一遮掩。因此,必须要注意做工问题,尤其是墙角、窗沿、天花板的收边工序是否细致,这些地方往往容易被忽视。如果发生问题,对这些细小处进行修缮是很麻烦的,挑出这些小毛病,可以增加和业主讨价还价的筹码。

不看窗帘看窗外 要注意房子的通风状况是否良好,房屋是否有潮湿、霉味,采光是否良好。检查一下房屋的窗户有无对着别家的排气孔。

不看冷水看热水 如果想要知道水管是否漏过水,可以看水管周围有没有水垢。检验浴缸时,要先打开水龙头,看流水是否通畅,等到蓄满水后再放水,看排水系统是否正常。如果房子没有热水供应,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很久没人住了,二是可能卖了很久都没卖出去。

不看电梯看楼梯 市区内许多二手次新房大都是电梯房,电梯的功能固然重要,但楼梯也不容忽视。看一下是否有住家的堆积物、消防通路是否通畅,这对日常生活也很重要。

不看地上看天上 除了看客厅的地板、浴厕的瓷砖、厨房外,还要看看灯饰的路线,看一下天花板是否有水渍,或是漆色不均匀等现象。如果有,表示有可能漏水。可能的话,不妨带上螺丝刀,卸下灯具,打上手电筒,看一下吊顶四角是否有油漆脱落、漏水等现象。

不看屋主看警卫 可以和小区管理员或警卫聊聊天,因为他们是最了解该小区基本状况的人,有时甚至比业主更能客观、准确地告知买家房屋的相关情况,从他们口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有时还能成为买房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二、买方进行产权调查。

二手房产权确定方式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产权不清导致的纠纷,那么如何了解产权的状况呢?购房人只有通过房管部门和对出售人身份的了解,才有可能获得真实的信息。下面就将调查“二手房”产权状况的方式及程序作一些介绍。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购房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它证件。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它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查验的具体方式是:查验产权记录。包括: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它房地产成品;5、其它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最后,应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购买二手楼房,尤其要搞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于房改出售的房屋。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总之,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购房者除了要向卖房方索要一切产权文件,仔细阅读外,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两者对照,才能清楚地知道该房的一切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

如何看房产证

学会看房产证是二手房交易一门必修课。

房地产权证最常见的是偏黄色和绿色版本。随着售后公房与商品房的并轨上市交易,这两种版本的产证效力已经相同。

《上海市房地产权》第一页系扉页;第二页由以下内容组成,(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中英文文字,(2)房地产权证编号,该编号一般由“沪房地(所属行政区简称)字(年份)第 }号”的内容组成,反映房屋的所在地和发证时间,(3)验证条形码,(4)登记日,一般为核准办理该产证的时间,在该页中还应贴有契税完税贴花和权证印花税贴花,证明权利人已经缴纳国家相关税费;第三页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该份房产证的说明,证明其为国家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并加盖市局公章。第四、第五页系最重要的权利记载页,记载了权利人、房屋坐落、土地状况和房屋状况四项内容。其中重要的有:权利人,即房屋所有人,在较早的绿色产证中,一般只有一个房地产权利人,其他权利人大多列在共有人一项中,新版本的房地产权证则将全体房屋所有人都记载在权利人一项中;房屋坐落一般记载房屋所在地的路名、弄号和栋(幢)号;土地状况记载了房屋所占使用权土地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来源、用途(住宅、非住宅和综合)和使用期限;房屋状况记载了房屋的室号、部位,建筑面积、类型、用途,结构、竣工日期等基本情况,在该页中由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类型中单体独立别墅的交易税费和上非住宅基本相同,3%契税和5%综合税或相应增值税。认定是单体独立别墅一般须将房屋类型和第六页的地籍图结合起来辨别。房屋类型虽然注明是花园住宅或别墅等的,但是在地籍图中该房屋并非单体独立,四面临空,则不被认定为单体独立别墅,交易时应按照普通住宅纳税。 第七、第八页是房屋的地籍(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该两页须注意是否有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骑缝章。

三种颜色四种类型 不同颜色产权证的含义

根据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对房地产权利人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分三种颜色,四种类型。

房产证有绿证、红证、黄证之分,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同房地产权益实行分类发放和管理的需要,绿、红、黄三证的房地产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房地产权利。

绿色权利:颁发给拥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转让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

以下情况填写绿证: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外销商品房:

3: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花园住宅;

4: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侨汇商品房。

以下情况应填写绿证,并注记“限内销房”:

1: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资六类用地;

2: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资联建、参建商品房屋;

3:外资内销房;

4:1994年4月30日前立项并取得商品居计划,1994年12月31日前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内销商品房。

红证所记载的房地产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与红证:

1:申请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登记的;

2:申请坐落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登记的。

黄色权证:颁发给除上述用地情况外的拥有其他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按规定办理补地价等有关手续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写黄证:

1: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坐落在征用划拨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3:公有住宅出售后的房屋;

4:职工购买的平价房、优惠价房等;

5:补偿所得的房屋。

另外,现在市场上还有一种咖啡色房地产权证,是绿证,黄证、红证颁发前使用的一种房产证,是当年在房、地分离时由当时的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此证自1996中3月1日起已停止发放。

最新法规规定:所有黄证将转变为绿证。

使用权房屋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三、买卖双方商谈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买方交付定金。

购买二手房议价巧作准备

首先,确定自己所能承受的最高房价。上家在挂牌售房时,也会有一个心理价位。因此,挂牌价往往高于上家的心理价。如果下家在看房过程中,不经意地通过语言、表情等流露出对此物业有极大兴趣,上家往往会抓住这点乘胜追击,咬住价格不放松。

其次,摸清上家的底细和心态。了解上家出售房屋所得款项拟作何用途。如果上家急于出售换取现金,或者,上家必须在几天之内卖房,愈接近上家的卖房期限,上家就越急于出售。在此时议价,将对下家杀价非常有利。否则,价格很难谈拢。

最后,注意多收集所要谈判的物业的相关资料。下家在谈判前可以先做实地考察,详细了解物业的建筑和装修质量、小区的交通、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是否齐全,房屋在设计或规划中是否存在不足和缺陷等问题。等到正式与上家谈价格时,下家可以把所了解的该物业的这些不足之处,不失时机地亮给上家。此举让上家明白,你已经为此做了最充足的准备,只有他让出多少个“点”,才有把你留住的可能。

二手房买卖下定金四步骤 确保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一、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二、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三、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四、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四、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七个必须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04年比2003年该数量翻了一倍还多。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暌桓隹突Ф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

签订前

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预售合同后面还有购房合同吗 (四)

贡献者回答需要

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要转移房产的所有权还是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拿着购房合同能落户吗

拿着购房合同能落户吗

现在买房绝大多数都是期房,买期房就不能立即办理房产证,没有房产证落户就成了难题,那拿着购房合同能落户吗

一般情况下,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办理落户的,通常必须通过房产证才可以迁入户口,购房合同无法办理入户的。

1、如果需要迁入的房产证上已经着落了产权人的户口,现在需要迁入户口的人与房产证已经落户的产权人是允许随迁户口的亲属关系或配偶关系,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和迁户口人的名字可以不是一个人。

2、如果需要迁入的房产证上没有着落了产权人的户口,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和迁户口人的名字就必须是同一个人,只有当产权人迁户后,其它相关亲属才能迁入或同时随迁。

购房合同可以更名吗

购房合同可以更名吗

购房合同可以更名吗如果说合同已经备案,则购房合同就无法更名,如果已经完成网签,建议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话,先要撤销合同,并且原合同撤销之后,要再次签订合同重新备案,这样是可以的。这里面关键的是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并且您需要确定,是否原合同真正撤销,这样您的合同才能成功备案。

购房合同更名流程:

1、没有网签

没有网签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拿到交易中心签和备案。这时购房者只需同开发商协商,把之前签订的合同注销,以需更改的人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开发商一般都会同意的。

2、已经完成网签

如果说已经完成网签,首先要做的是撤回网签,然后去房管局要重新签的材料,这样才能重新备案签新的合同。这个对于开发商比较麻烦,所以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开发商都不愿意做。因为国务院规定禁止期房转让,对于开发商还有一个撤网签率的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愿意做。

签了购房合同可以更名吗

有很多小伙伴对房屋买卖合同有些疑问。很多业主都是次买房。他们不太了解买房的一些程序和中间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于房屋合同的问题,很多小伙伴都有很多问题。今天给大家介绍签了购房合同可以更名吗一起来看看吧~

1.什么是购房合同更名

采购合同更名是指买方为了完成转让,想要变更采购合同的买方。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增加、减少或直接替换买家。

2.购房合同更名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购房者的贷款额度不够,需要增加购房人数来补足贷款额度。当然,你可以选择事后去掉其中一个买家;购房人需要将房产转让给他人;为便于共同还款或共同拥有产权,增加购房人数。

3.采购合同可以更名吗

首先提醒大家,合同已经备案的,不能更名,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进行交易。

如果已经完成网上签约,建议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同意,你应该先取消合同。原合同解除后,你应该再次签署合同重新备案。这没关系。关键是要得到开发商的同意,你需要确定原合同是否真的取消,这样你的合同才能顺利备案。

4.购房合同更名有哪些程序

①没有网签。

交易中心未签订和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买受人只需与开发商协商,解除此前签订的合同,以需要变更人的名义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这种情况不涉及税费,所以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开发商普遍同意。

②在线签名已完成。

具体流程是先撤回网上签约,然后去房管局重新签材料,再重新备案签新合同。这种方法对于开发者来说比较麻烦,所以没有特殊情况开发者一般都不愿意去做。因为国务院禁止期房转让,对于开发商来说还存在网签率的问题,所以开发商普遍不愿意做。

③等待房产证更名。

如果购房者只打算增减名字,可以等房产证下来再改名字。夫妻之间改名只是为了生产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夫妻,相应的费用要根据二手房的交易过程来计算。

④购房合同更名有哪些风险

因交易不规范,合同备案时,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驳回;如果更名的目的是为了避税,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还可能面临被征税的风险;合同名称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约,合同将无效。

采购合同可以更名吗是肯定的,但购房合同更名手续复杂,风险不小。同时,购房合同更名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具体手续和费用需要与购房人和开发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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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买卖合同常见问题及处理,槐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