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 (一)

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

简而言之想象竞合犯就是说一个人他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他的行为却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但之所以是想象竞合版,就是说他触犯的罪名之间是没有交叉关系的,这个是和法条竞合犯有着本质区别的。 一、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重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究竟何为“一行为”,学界众说纷纭。有所谓“自然行为说”、“社会行为说”、“犯意行为说”、“法律行为说”等等。或以结果、或以性质、或以犯意、犯罪构成的个数来区分一罪与数罪,虽各具价值但均有失偏颇;只有“因果关系说”综合考虑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这些客观要素来设定“一行为”的标准,合“自然行为说”与“社会行为说”之长,较为科学。根据“因果关系说”一行为包括“行为人的一个身体动作造成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一因一果,是一个行为;一个身体动作造成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一因多果,是一个行为;数个身体动作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即多因一果,也是一个行为,”而“数个不同性质的身体动作造成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多因多果,是数个行为。”

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何谓“数个罪名”,如今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当然是触犯数罪名,是同种数罪。”中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提出“学者有承认异种类之想象竞合犯而否认有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之存在者……余则以为不然,盖被害法益之个数,并不限于同种或异种;且《刑法》55条前段规定,系置重于被害法益之个数。一行为而犯数罪名,即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因被害法益之是否同种而有异故也。”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犯他和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就在于,虽然他们表面上都是用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多个犯罪罪名,但是想象竞合犯,他触犯的多个罪名之间是不存在包容关系的,甚至可能存在交叉关系。但是法条竞合犯就在于他用同一个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触犯了多个犯罪罪名,但是这些罪名之间他可能有上法包容下法的这样一个包容关系。

单复数罪处断的一罪 (二)

在刑法中,处理单复数罪处断的规则主要包括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首先,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如某甲意图杀人,造成一死一伤,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尽管外观上看似两个犯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刑法理论遵循从一重处断原则,只定一罪。

连续犯则是指同一犯罪故意下连续实施多个行为,如甲因妻子通奸连续杀死两人。连续犯虽有数个行为,但因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数行为视为一罪,通常按一罪从重处罚。

牵连犯涉及以实现一个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例如,诈骗中伪造公文,牵连伪造罪与诈骗罪。牵连犯需有数个行为且存在牵连关系,如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刑法通常实行从一重罪处断。

最后,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如非法制造枪支后私藏,以制造枪支罪论处,私藏行为被吸收。吸收犯处理时只论吸收的那个行为,被吸收行为不单独论罪。

数罪并罚原则 (三)

在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是处理犯罪人同时犯有多项罪行时的量刑规则。主要有四种原则: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

吸收原则下,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从一重处断”。例如,某人犯杀人罪和盗窃罪,只按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重刑吸收轻刑则是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

合并原则是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并应处15年有期徒刑。若刑罚性质不容许实行合并原则,则科处性质更重的刑罚。例如,二罪的刑罚都是最高的剥夺自由刑(24年)时,二罪的总和刑应是终身苦役刑。

限制加重原则则是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的有期徒刑,乙罪应处5年有期徒刑,即应在15年以下10年的范围内判定刑期。

折衷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排除其他轻刑。对判处几个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几个刑中最高刑期,决定执行的刑期,并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若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举例 (四)

法律分析:举例如下:1、先并后减: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盗窃罪是漏罪,应该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即甲应在15年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最低可以决定执行15年,且之前已经执行了2年,那么还应该执行的最低刑期是13年,最高刑期是18年。2、先减后并:对于服刑期间犯的新罪要“先减后并”。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8年。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2年,则被告人还需服刑12年。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五)

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只有一个危险行为,其所实行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基于多个不同的罪过,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不同的客体。 一、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的罪名,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只能定一个罪的情况。这是由法律逻辑推理方法——三段论所造成的情形。

其构成要件有:

1、客观上只有一个危险行为;

2、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是选择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进行定罪量刑。因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所以只能定一个罪名,否则会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侵犯了人权,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继续犯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三、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违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事实,主观故意的进行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行为。继续犯是持续的对同一个受害人进行侵害,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不能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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