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的法律事务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类型的合同。其中,实践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成立条件。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等。这些合同均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
- 1、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2、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 3、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 4、实践合同有哪些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达成合意就成立的,有些合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实际交付完标的物后才成立,这种合同就是实践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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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刘万富律师解答: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生活中,常见的实践合同有: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⑤代物清偿协议。
刘万富律师解析:
与实践合同相对立的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等合同为诺成合同。
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比如说: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另外,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还有,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人法律院校毕业,在法院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工作20余年,曾任审判员、庭长、审委会委员。申请离职后,经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担任湛江仲裁委、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本人一生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上千件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好的专业素质,最好的服务,可以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诉讼案件、竭尽全力、全心全意为你服务,为你争取最大利益。
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二)
最佳答案在我们的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需要订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就是经常会需要订立的合同。那么,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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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吴亚玲律师解答: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合同。
吴亚玲律师解析: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有: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仅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但需要注意,如果实践合同是无偿合同,宜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在标的物交付前,可以借鉴罗马法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的模式,不予追究撤销人的责任。
吴亚玲律师,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江汉区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和侵权纠纷,所办案件在武汉晚报、长江日报、凤凰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三)
最佳答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受到严格限制。
(三)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保管合同相对于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而言的主要特征在于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合同关系下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与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的唯一目的是标的物的保管。
(四)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就是“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相关内容,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有哪些 (四)
最佳答案实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的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是典型的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也属于实践合同。
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无偿使用他人财物的合同。借用合同以物的使用为目的,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后,合同即成立,故借用合同同样为实践合同。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也属于实践合同的范畴。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实践合同。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