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

国家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最佳答案国家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耕地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用的耕地,补偿金额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如果是其他类型的耕地,则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进行补偿。

果园或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时,补偿金额按照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计算。

这些补偿标准旨在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国家水利工程征用土地的赔偿政策 (二)

最佳答案国家水利工程占地补偿政策如下:

1、国家水利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需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征收基本农田的,那么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在8万元到16万元之间;

2、如果是征收荒地的,那么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1万元,如果是征收林地的,那么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18万元。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的,不得超过八倍;

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

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在行政机关实施征收行为的时候,首先需要由行政机关取得合法的批准手续,之后需要由实施征地行为的行政机关向倍征收土地的行政相对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可以就主要的事项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江苏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三)

最佳答案江苏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江苏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这样的哦,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综上所述,高速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河南征地补偿标准 (四)

最佳答案河南省在2022年的征地补偿标准有所调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依据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21〕49号)。其中,郑州市(包括巩义)的最低标准为58200元/亩,开封市(包括兰考县)为42900元/亩,洛阳市为49500元/亩,平顶山市(包括汝州市)为44000元/亩,安阳市(包括滑县)为44100元/亩,鹤壁市为40500元/亩,新乡市(包括长垣市)为41700元/亩,焦作市为42100元/亩,濮阳市为46500元/亩,许昌市为44000元/亩,漯河市为44400元/亩,三门峡市为47200元/亩,南阳市(包括邓州市)为42800元/亩,商丘市(包括永城市)为43200元/亩,信阳市(包括固始县)为42100元/亩,周口市(包括鹿邑县)为41500元/亩,驻马店市(包括新蔡县)为41100元/亩,济源市为45100元/亩。

除了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例如,郑州市依据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文件;开封市依据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1]16号)文件;洛阳市依据2018年6月8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平顶山市依据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文件;安阳市依据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2016〕32号)文件;鹤壁市依据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8〕7号)文件;新乡市依据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焦作市依据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文件;濮阳市依据2014年3月29日发布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许昌市依据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文件;漯河市依据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三门峡市依据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件;商丘市依据2017年11月23日发布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周口市依据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文件;驻马店市依据2016年9月14日发布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以及2017年8月7日发布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驻政〔2017〕48号)文件;南阳市依据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信阳市依据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文件;济源市依据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202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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