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低保户拆迁户的住房面积规定,目前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保障其住房权益。虽然具体规定可能随着时间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但总体而言,政府对于低保户拆迁户的住房面积有着明确的考量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低保户拆迁户在拆迁后能够获得适宜的住房条件,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以下将详细探讨嘉兴市低保户拆迁户住房面积规定的相关内容。

嘉兴市低保户拆迁户的住房面积规定 (一)

嘉兴市低保户拆迁户的住房面积规定

贡献者回答目前未查询到嘉兴市低保户拆迁户住房面积的具体规定,不过华律网提到了一些针对房屋面积不足60平米低保户的补偿办法,可供参考:

货币补偿额外补贴:若个人房屋被政府强制征收,房子使用空间不到60平方米(若房子为和他人共有,需加上总的使用面积),且是本人及家人唯一住所,选择货币补偿时,政府会给予额外补贴。房子面积40平方米及以下,政府按房子实际价值的10%给予额外补贴;房子面积大于40平方米,每多出1平方米,政府补贴减少0.5%。临时安置补偿费用计算:当房子小于60平方米时,政府按照60平方米的面积来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按原用途补偿,不同类型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有相应规定。由于各地拆迁政策存在差异,嘉兴市可能有其自身的详细政策和规定,建议向当地民政部门、拆迁管理部门咨询具体内容。

关于浙江省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以下简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除按约定不予补偿外,按其建设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贷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而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所需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人产权时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迁人购买原面积的住房。

第四十三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余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

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记的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的税、费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缴。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报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嘉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兄弟,我也一样身受其害啊,我是桐乡这的,我是去年把户口签回来的,当时还没有什么城乡一体化,所以我费了好大劲才把户口迁了回来,在当时我户口本上写的是“非农业集体户”,今年我老婆生了孩子,在报孩子户口时已经实行了传说中的城乡一体化,所以我当时就问了户籍管理人员这个孩子的户口是什么性质的,他说现在都是居民户口了,不分农业和非农户口了

你说到拆迁问题,这个我也咨询了相关的人员,要看你们村实行的是怎么样一个政策了,户籍管理和派出所都管不了这些,我已经做好准备了,现在是拆迁还没有轮到我们这里,如果真轮到了,我绝对不会善罢甘休的。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槐律网希望嘉兴市低保户拆迁户的住房面积规定,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