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哪些?
-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有哪些情形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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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一)

最佳答案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0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编号为中办发〔2010〕9号。这份通知旨在全面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选人用人风气的规范,提升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
《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提出了更高要求,鼓励他们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它有助于防止用人失误,严肃处理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打击用人领域的不正之风。同时,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升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强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需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检查措施,完善举报途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为了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中央组织部还制定了三个试行办法,形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和违规失责追究的完整监督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及其配套试行办法时,务必同步推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水平。对于执行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建议,应尽快向中央报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哪些? (二)
最佳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十条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时,应追究其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对于情节较重或群众反应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则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结果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若干部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规定情形,不论其是否已列为考察对象或提拔人选,均需先排除或取消其资格,再按程序进行处理。对于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况,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纪责任的,则建议相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有哪些情形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三)
最佳答案(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内容简介 (四)
最佳答案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的编号为2010年3月7日的中办发[2010]9号。这个文件详细规定了在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办法涵盖了对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追责的条款,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透明。同时,它还包括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要求在重要决策环节,相关负责人必须向上级报告,接受监督。
地方党委常委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也有了新的规定,即要求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并公开接受全委会的民主评议。这旨在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此外,市县党委书记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时,离任前将进行专门的检查,以评估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效和是否存在违规情况。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权力交接的平稳进行,防止可能出现的职务空缺和腐败问题。
总的来说,这个试行办法旨在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选拔过程的合法性,提升公众对干部选拔的信任度,为建设高素质的领导队伍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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