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

一、引言
刑事诉讼法第22条
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明确了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职责。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该条款的内涵,分析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影响;二是罪行严重、案情重大。这一规定确保了高级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最具挑战性的案件,同时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高级人民法院在接手此类案件时,需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犯罪性质及案情复杂度,以确保审判质量的提升。三、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责与任务
审判上诉、抗诉案件
除了管辖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还承担着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任务。这一职责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以确保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还需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这一环节对于保障被告人权益、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过程中,需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还承担着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任。通过定期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审判程序,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审判中的问题,提升整体审判水平。四、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
在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难度日益加大;另一方面,下级法院审判质量的参差不齐也给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为应对这些挑战,高级人民法院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同时加强与下级法院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五、总结
刑事诉讼法第22条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职责。通过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上诉、抗诉案件、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以及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等任务,高级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实践中的挑战与困难,高级人民法院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审判质量,以
不起诉有那几种类型? (一)
答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什么 (二)
答1、《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概述 (三)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旨在确保新刑诉法的正确实施。修订后的规则共708条,新增240条,新增章节包括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和案件管理。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围绕检察机关的职权,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修订内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准确界定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细化新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制度,包括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确保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各项辩护权利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贯彻落实;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情形和审查方式;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及办案程序;细化特别程序的办案流程;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职责部门。 修订后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负责人表示,这一修订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在修改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坚持的指导思想包括: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坚持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目标;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改后刑诉法明确写入总则,具体诉讼制度上贯彻这一原则;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针对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规定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严格规范执法活动;加强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保证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一致。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批捕取保候审的好处是什么 (四)
答不批捕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但是办了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就是不会被判决处罚了,只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等法院的判决。
一、不批捕取保候审的好处是什么?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第一,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这与判不判刑没关系。
第二,如果法院审理查明未犯罪,当然不会判刑。
第三,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会被判缓刑。因此,判刑是看案情。如果最终查实清楚是有犯罪事实那么肯定是要判刑的,至于量刑如何也是要案情的,不过一般能取保也说明案情不是很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还有可能判缓刑的。
二、取保候审后会留下案底吗?
取保候审本身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判决会留下案底的。同时,即使没有判决被拘留就有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同样会记入档案里。
由于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此时还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因此还不能对其定罪处罚,也就不会留有案底。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新计算。
2.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就能被批准,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不要在做犯法的事情,否则会被取消取保候审的资格,在法院判决时也会被从重处罚,为了自己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 (五)
答法律分析:为确保新刑诉法正确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有碍侦查"的情形、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等。二是对新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制度进行细化,包括设立专章规定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确保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各项辩护权利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贯彻落实;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情形和审查方式;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及办案程序;细化特别程序的办案流程;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职责部门等。三是对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规定,包括检察机关新增职责的内部分工、对办案流程的监控和质量管理的具体程序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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