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强奸老头

性侵犯:预防、应对与法律制裁
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性侵犯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它不仅对个人造成深远的心理创伤,也对社会和谐与安全构成威胁。了解性侵犯的预防措施、正确应对方式以及法律对此类犯罪的严厉制裁,对于构建一个安全、尊重与和谐的社会至关重要。
一、性侵犯的预防:从个人做起
预防性侵犯,首先要从个人做起。对于每个人来说,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基础。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或陌生环境中,应保持警惕,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变化。女性应避免单独在夜间行走或前往偏僻地点,必要时可寻求他人陪同。同时,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性安全教育,教导他们识别并远离潜在的危险情境。通过教育,增强个体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性侵犯的关键。
二、正确应对性侵犯:勇敢发声与寻求帮助
面对性侵犯,勇敢发声并寻求帮助是受害者的必然选择。性侵犯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害者不应因恐惧或羞耻而选择沉默。一旦遭遇性侵犯,应立即报警,向警方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以便警方能够迅速展开调查。同时,受害者也应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治疗,以减轻心理创伤。社会各界也应给予受害者更多的关爱和支持他们重建信心,走出阴影。
三、法律对性侵犯的严厉制裁:维护社会正义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性侵犯犯罪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刑法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相关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犯案件时,应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应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总之,性侵犯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预防和应对。从个人做起,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发声,寻求专业帮助;法律严惩,维护社会正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尊重与和谐的社会。
请注意,内容旨在强调预防性侵犯的重要性、正确应对方式以及法律制裁的严厉性,而非描述或支持任何形式的性侵犯行为。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而奋斗。- 1、老汉在玉米地里3次性侵12岁少女,背后始作俑者为何是女孩母亲呢?
- 2、16岁少女遭老板强奸为何不反抗
- 3、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知情人怎么说?
- 4、国产少女强奸男人
- 5、少女被妇女灌醉,最终被妇女男友强奸:女性是否也构成强奸犯罪?
少女强奸老头的相关问答
老汉在玉米地里3次性侵12岁少女,背后始作俑者为何是女孩母亲呢? (一)
答山东的一个小村庄,60多岁的老头吴某某,这个老头与另一个叫做丁某某的女人有交易,200块一次,而丁某某为了多要钱,把自己的女儿王某某骗去了交易地点。到了交易地点,吴某某明知道王某某12岁,在王某某的母亲丁某某的协助下,在玉米地里强奸了12岁的王某某。
母亲帮六旬老汉性侵12岁女儿竟因200块钱事发在山东的一个小村庄,有一个60多岁的老头吴某某,这个老头与另一个叫做丁某某的女人有交易,在一次联系中,吴某某联系丁某某做交易,200块一次,而丁某某为了多要钱,把自己的女儿王某某骗去了交易地点。而到了交易地点后,吴某某明知道王某某才12岁,但是依然在王某某的母亲丁某某的协助下,在玉米地里强奸了12岁的王某某。
在这个荒唐的案件中,12岁的王某某是受害者,而犯罪者是吴某某,但是王某某的母亲也逃脱不了干系,正是因为她的诱导和推波助澜,以及从中协助,才让吴某某得逞。而这一切,对于12岁的王某某该是多大的伤害自己啊,这个小女孩年龄才12岁,自己的母亲与别人有交易不说,12岁的王某某还被母亲骗被60多岁的吴某某3次强奸,而本该是最爱孩子的母亲,却为了多要一点钱亲眼看着,甚至是一手促成王某某被强奸。既然是少女母亲一手促成的,她在看到的后又怎么会出手相救呢?她已经不配作为一个母亲了。
王某的家人曾要求去鉴定丁某是否存在精神问题,但是有关法律工作者才指出,无论丁某的精神是否存在问题,丁某对于促成王某与吴某之间的事情这不可否认的,因此无论鉴定结果丁某是否存在精神问题,她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对她的制裁。
16岁少女遭老板强奸为何不反抗 (二)
答16岁少女遭老板强奸为何不反抗
【新闻回顾】湘乡16岁女孩小梅(化名)因长相标致,她打工所在的烧烤摊老板谌某一直想和她发生关系。一天,谌某守在房间里不肯走,小梅出门转悠半天,不知该找谁求救,累得受不了只好回房休息,被谌某乘机强奸。芙蓉区检察院检察官说,这个孩子因年纪小,加上家里不太管她,导致她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不敢反抗。近日,芙蓉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批准逮捕了谌某。(新闻来自《潇湘晨报》)
【小潘点评】16岁的女孩是典型的90后个体,按理说,她应是家长的掌上明珠,这个年纪的女孩,天真烂漫且对未来充满梦想,可是,在这个本应该无忧无虑的年龄段,16岁的小梅却执拗的辍学,并远离父母到外地打工,并被老板强奸。试问,这其间到底有何隐情?
首先,小梅为啥辍学?是智商有问题读不上去,家庭经济困难读上下去,还是因为另有难以言表的不堪,而无法继续求学?不论如何,从新闻中来看,小小梅之所以辍学,与家庭因素有着必然的关系。
之后,小梅外出打工为啥被轻易强奸?我们不能说,小梅还未成年,在外打工被强奸也属于正常。一个16岁的女孩,虽然没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但是应该有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当面临老板的威胁时,她竟找不到人求救。这一点确实令人无解,当我们入读幼儿园时就知道,遇到困难和威胁时,要打110或者直接找警察求助,难道小梅不会报警?
一个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女生,竟然不懂报警,不懂如何保护自己,这无疑体对当今教育进行了赤裸裸的嘲讽。众所周知,当下学校教育利益化严重,偏颇化严重,过分的重视孩子的文化课成绩,忽视孩子的其他能力培养,无不是在间接的磨灭孩子的全面成长。
行笔至此,笔者突然想到一个时下流行的词汇失足女。其实,“失足女”并非一出来就是“失足”之人。在她们远离父母、远离家乡之前,他们只是为物质奔波的打工者,但是,后来因为他人强迫或生活窘迫,终是令其走上歧路。笔者认为,失足女之所以出现原因有三:
第一,如新闻中的“贼心男”在社会上比比皆是,他们见色起义,贪色无限。第二,时下风气浮夸,很多女孩子极其拜金,或者急于挣大钱,所以,很多男人便利用这点,骗其财色。第三,很多女性 在被骗色之后,有的会报警,有的会隐忍并重新做人,而有的人则会破罐子破摔,走上卖淫的道路。第四,因为越来越多不重视贞操的女孩在社会上出现,所以,这种不良的思想便肆意散开,污染很多未成年少女的健康思想。
以此恶性循环,大胆的色狼便会持续增多,随之更多的失足女也会出现。于是,笔者担心,如果有类似于小梅这样的女孩,外出打工却遭强奸,那她们会怎么办?会报警还是破罐子破摔呢?而这种结果的出现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又有谁来收场?
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知情人怎么说? (三)
答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汤兰兰强奸案背后疑点重重。
今天,各大新闻网站基本都被澎湃报道的“汤兰兰案”刷屏了。这篇名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报道,讲述了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的一离奇案件:14岁少女汤兰兰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14岁的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当月底,仅有60多户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陆续有16人被抓,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知情人谈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 爷爷死因存疑2006年春天,万秀玲(左)抱着小儿子与女儿汤兰兰(右)合影。
【被告拼命申诉,原告及证人却不露面】
但奇怪的是,网上找不到事发当年任何一篇正规媒体的报道,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本案,也只能找到汤继海(汤兰兰父亲)的减刑文书,并没有当年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更为离奇的是,本案中的被告有异常强烈的申诉欲望,除了没口供的被告,其他均当庭翻供。
案发至今,10个涉案家庭一直秉持着申诉信念,没有被判刑的仍旧坚持申冤,被判刑的甚至抵制减刑申冤。该案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汤兰兰的姑父刘长海便是其中之一,背上“轮奸”罪名的他被判15年,但他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为此,其妻汤玉梅已经奔波了10年。
目前,被告人中已有5人刑满释放,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是最近出狱的那个。服刑8年零8个月出狱的万秀玲,在该案中的罪名是强迫卖淫,汤兰兰称其在两村民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对此,万秀玲全盘否认,“我到现在都蒙在鼓里”。
出狱后,她便和汤玉梅一起进行申诉,她迫切希望能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但这一切并不容易,因为汤兰兰已经从原来的户口本上消失了,基本处于失联状态。而原告方的重要证人——汤兰兰的干爹王凤朝倾诉意愿却很勉强,甚至在万秀玲电话询问孩子下落的第二天也失联了。
也由于原告方和当年侦办人员方面说辞的缺失,报道发出后被质疑偏向被告一方,也有不少人因此怀疑案件的真实性。
【案件本身疑点重重】
纵观案件本身,确实存在着不少疑点,首先,一个孩子从6岁开始遭遇强奸、轮奸,长达7年的时间里,精神居然没有出现问题,竟然还会大胆地写举报信状告亲人要知道,通常从幼年就遭遇性侵的孩子,精神状况都会有些异常。
其次,一个遭遇亲人性侵的孩子怎么还会被农村父母不遗余力的送到镇上去读书甚至还因为前一个学校“没有英语”而转学而且女孩长年不在父母身边,父母会把自己加害过的孩子送出去给机会报复回来再次,干爹干妈的说辞明显前后矛盾,且不愿露面。
另外案件中的犯罪群体异常广泛,除亲属外,还有寄宿同学的父亲。如果说父母强迫其卖淫,亲属犯罪还比较方便,那么据家较远的寄宿地点,其同学的父亲又如何跟汤兰兰产生交集呢
当然,这些疑点是建立在案件属实的基础上的,也可能案件本身是个冤案,但这种假设下也存在着疑点。一为公检法的判案逻辑,按理说,涉及面如此广泛的重案要案,如果想要隐瞒事实真相,要遮掩的东西将会非常多,经办人员的心理素质也要非常强,能够陷害这么多人而面不改色,这甚至不是钱财能解决的问题。
二则是汤兰兰本人的动机,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汤兰兰与自家亲戚的感情状况。如果本案是冤案,那么汤兰兰陷害自家所有亲戚,包括亲生父母的动机何在到底有什么样的仇才会让她这么做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据当地知情者反映,当时汤兰兰实际共指证了四十多人,但仅有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二十多人未侦查,如果案件真实,他不理解为何会让这二十多人逍遥法外。而且有村民录下了汤兰兰敲诈其姑父的电话,录音中她直接称呼干爹干妈为爸妈,并表示这个事是他们说出来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有她承认撒谎以及电话敲诈行为属实的记录。
知情人表示,汤兰兰爷爷的死因也另有隐情。据当时的尸检报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侧见片状皮下出血(有多块出血,其中一块面积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的位置,面积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特点,且有多脏器出血。但皮下出血伤从何来注射痕迹如何形成多脏器出血成因法鉴没有交代。
根据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知情人表示,他会继续为这个案件出力,直到真相大白。
国产少女强奸男人 (四)
答法律主观:
女人强奸男人不能判强奸因为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为男性,对象为女性,女人强奸男人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罪,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少女被妇女灌醉,最终被妇女男友强奸:女性是否也构成强奸犯罪? (五)
答看到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会感到疑惑,难道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犯么?强奸罪难道不是男人的专属罪名么?答案是如果你这也以为的,那你的思想就产生了偏差,事实上,女人和男人一样,都可以构成强奸犯罪。
案件举例
2019年,29岁的张某男和46岁的杨某女在社交软件上通过聊天结识,两个人感情发展的非常迅速,很快从网上转到了线下见面,不久以后,张某男和杨某女就成了一对真正的恋人,并且开始了同居的生活关系。
因为杨某女的年纪大张某男很多,所以在一起后,杨某女为了彻底拴住小男友的心,对张某男总是言听计从,无论张某男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杨某女都是竭尽全力满足,哪怕是让她犯罪也是在所不辞。
2020年,张某男在社交平台上有认识了一位17岁的女网友,张某男通过一番花言巧语将小女网友约到了自己生活的县城游玩,并且还让杨某女假扮自己的母亲招待小女网友。
张某男约小女网友的目的当然并不单纯,他其实是想要诱骗小女网友和自己发生关系。为了让小女网友尽快放下戒心,所以将自己的真实目的告诉了杨某女,让杨某女帮助自己。
而杨某女为了满足男友很快答应了,在张某男将小女网友带到家中吃饭的时候,一直不停地向那位小女网友灌酒。在小女网友被灌醉之后,张某男趁机和小女网友发生了关系。
小女网友醒后,得知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很快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案例中的张某男
《刑法》中有规定,无论是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还是使用其他手段,只要是未经过妇女的同意强行和妇女性关系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很显然,案件中的张某男在未征得小女网友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无疑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案例中的杨某女
那么案例中的杨某女有没有构成强奸犯罪呢?《刑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案例中的杨某女虽然只是负责灌醉小女网友,而张某男才是负责强奸,虽然杨某女不是强奸罪的实行犯,但是杨某女在明知张某男的目的下,仍然自愿帮助张某男实现犯罪目的,显然已经属于帮助犯,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所以不管是杨某女还是张某男都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区别只是张某男是实行犯主犯,杨某女是帮助犯从犯,同样都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总而言之,妇女和谁发生关系应该由妇女自己决定,任何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强迫妇女意愿发生关系的行为都属于犯罪。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少女强奸老头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槐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