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石。针对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特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项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举证责任与证据要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先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标签>原告在起诉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而<标签>被告在提出反诉时亦应如此。这一规定确保了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同时,规定还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诉讼,该规定还详细列举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例如,在<标签>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此类规定充分考虑了各类侵权诉讼的特殊性,确保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三、证据的种类与提供要求

规定还详细列出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并对每种证据的提供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无法提供,则需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这一规定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例如,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一规定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全面性。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签>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标准

该规定同样详细列出了各类证据的要求与标准。例如,在提供书证时,原则上应提供原件,若无法提供,则需提供经有关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注明出处。对于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也有相应的提供要求。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人民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同样有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调取和保全证据。例如,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申请调取。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证据保全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证据审查与判断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至关重要。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各种证据都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这两项规定不仅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还提高了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继续遵循这些规定,不断完善证据制度,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一)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提出了主张,那么谁就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行政诉讼是由被告来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两种诉讼的方式所采用的举证原则是不一样的,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一、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二、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1、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被告一旦为他人颁证,就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申请符合规划,并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如张某以被告人某建设局为第三人李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为由,请求撤销该证。该案中原告应提交其与第三人房宅之间通道应为多宽的有关规划性材料;以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在为第三人颁证前也应审查第三人申请建设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影响原告及其他邻居的通行。所以在诉讼中被告也应提供第三人与原告之间通道应为多宽的有关规划性材料,以证明自己的颁证行为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当中,被告需要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来作出举证的责任,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规范性的文件。这是由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其一次在民事诉讼当中就是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行政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二)

优质回答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被告方,被告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方一般要在收到诉讼状副本以后的10天之内提供相关证据,而在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少部分侵权纠纷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一、行政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因为行政诉讼跟民事诉讼的主体完全不同,所以在举证责任上也是截然相反的,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求,而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举证不能,原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观点,才能快速的结束这个案子。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2、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

4、关于证人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应出示身份证件。

二、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三、行政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条文具体内容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