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或政策 (一)

答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保政策限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简称“综治委《意见》”)有限定:“对被坐牢或劳教前已经参加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再次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限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量交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按限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假释期间,法律并不禁止假释人员成为工人或个体人员,国家亦不再为假释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因此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成为单位工人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是合法的社会劳动者,社会保险法并不禁其成为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待遇:服刑前已经参加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后按照政策限定可继续参保交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人员按限定可继续参加城镇工人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相关限定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要求的刑满释放人员按限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刑满释放人员按限定解决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由遭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到当地领取补助金吗? (二)
答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原居住地后,只要没有重新犯罪的证据,就享有当地居民同等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地居民享受的补贴也不例外。 当然也不可能再额外去享受什么当地居民没有的补贴。说得客观现实一点,就是刑满释放人员也是平等的普通公民,不应该被岐视和当另类对待。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rn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刑满释放后要监管多长时间 刑满释放后要监管多长时间 (三)
答要以帮教的方法,做5年的重点人口进行管理。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规定:“罪犯 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 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 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 效果。”因此为了避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考察,但是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案例: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山东莱芜的苏某和亓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今年2月份被假释出狱,但是二人在假释考验期内不服从执行机关监管,4月25日因持刀将被害人吴某非法拘禁,被当地派出所拘留。派出所立即启动网上查询系统,对二人进行进一步审查,发现苏某和亓某是假释罪犯。
按照“考核评分”制度的要求,派出所立即通知莱城区检察院。莱城区检察院审核后指派干警协助派出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作了详细记录。
通过与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仅用半天时间就作出了撤销假释裁定,苏某、亓某两名假释罪犯被立即收监。这是莱城区检察院深入推进工作,创新监外罪犯监管工作的一个缩影。
刑释人员有哪些政策 (四)
答先告诉你全国的规定,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再告诉你江西省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江西省综治委办公室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难文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地税局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司法厅 赣综治办[2003]5号 关于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 与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综治委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与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赣府发[2001]32号、赣发[2002]13号及配套文件规定的促进就业政策。各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要给予热情帮助和大力扶持,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刑释解教人员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完善异地协查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 二、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差额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送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三、对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刑释解教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按原标准恢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他们克服创业中遇到的困难。 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六、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条件,且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凡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培训合格证》,为其就业与再就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基本创业条件的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并加盖“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培训专用章”钢印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具备与下岗、失业人员相同条件的,对其给予申请就业小额贷款的支持。 八、各级工商行政、财税、建设、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当地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授牌的过渡性就业与再就业基地、试工基地、就业指导站等实体,继续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帮助,在初创和起步阶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作的前提 下,三年内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促进其发展。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尽力做到经费每年均有所增加。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行政事业单位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或政策,槐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