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犯了什么罪才会判死刑,死刑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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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犯了什么罪才会判死刑
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例如故意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危害国家安全,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是刑法中规定的适用死刑的罪名。
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有:
故意杀人罪、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罪等。
其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判处死刑。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又称“生命刑”、“极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
而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二、死刑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1、我国的死刑除死刑立即执行外,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我国现行死刑的执行方式(2种)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
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来说,死刑是我国五种主要的刑事处罚的一种,并且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所以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死刑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不符合适用的条件的,就是不能适用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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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的被告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二)
答关于被告可能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人并未上诉或人民检察院亦无抗诉的情况下,自上诉与抗诉的期限结束之日起3日内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报备申请。
其次,依法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死刑案件中,如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若故意犯罪且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则需由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报备申请。
最后,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无抗诉的情况下,自上诉与抗诉的期限结束之日起3日内需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报备申请。
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报备申请;
若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则应当进行提审或者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有哪些 (三)
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如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则裁定并报最高法院核准;若不同意,应提审或发回重审。
中级法院的死刑判决,若被告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则上报最高法院核准;若改判死缓,即为核准程序,立即生效,无需再报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同样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刘汉什么时候执行死刑 (四)
答刘汉被执行死刑的时间是:2015年2月9日
刘汉被执行死刑的执行法院是: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刘汉一同被执行死刑的还有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
刘汉的罪名是: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法院认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
刘汉(1965年10月25日-2015年2月9日),男,四川广汉人,,原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连续三届当选四川省政协委员、常委,其资产高达400多亿元人民币,曾被《福布斯》称为“潜在水底的真正富豪”。
刘汉在上世纪80、90年代市场经济初起、价格双轨时,从木材运输和建材等贸易中赚得第一桶金,此后1994年在期货市场中一战成功,跻身亿元富豪之列。1997年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家(其中国内1家,海外4家),拥有全资及控股企业30多家。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一审被判处死刑。刘汉等人提起上诉。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汉的死刑判决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执行了对刘汉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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