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

引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特定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不仅关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直接触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在面对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能够部分转移举证责任,从而有效打击腐败行为。然而,对于这一罪名的追诉时效问题,往往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拥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且差额部分巨大。同时,行为人不能说明这部分财产的合法来源,或者其说明无法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财产来源不合法而故意占有,且在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追诉时效的规定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若未出现特殊情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期为十年。在此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然而,这一时效规定并非绝对。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那么追诉时效将不再受十年的限制,司法机关可随时对其进行追诉。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适用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例如,在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下,追诉时效将不再受限制。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多年,司法机关仍有权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对其进行追诉。此外,在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追诉时效同样不受限制。这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司法机关立案审查职责的严格要求。

注意事项

在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规定,确保追诉时效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以确定是否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等特殊情况;三是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立案审查职责的监督,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也应当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说明财产来源,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中国检察机关的权力? (一)

贡献者回答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职责及受案范围

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拥有与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案件。包括:(1)贪污罪(刑法382 条)。(2)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3)受贿罪(刑法355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5)行贿罪(刑法359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391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 条第1款)。(10)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395条第2款)。(11)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第1款)。(12)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396条第2款)。共12个罪名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枉法追诉、裁判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8)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1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4)环境监管失职罪。(1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1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8)放纵走私罪。(19)商检徇私舞弊罪。(20)商检失职罪。(2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2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9)招收公务员、学员徇私舞弊罪。(3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坏、流失罪。(31)非法拘禁罪。(32)非法搜查罪。(33)刑讯逼供罪。(34)暴力取证罪。(35)虐待被监管人员罪。(36)报复陷害罪。(37)破坏选举罪。共37种罪名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犯罪,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该立不立的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对该捕不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

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该诉不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五、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职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六、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职责:监督判决、裁定等刑罚的执行情况,办理在押人员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协助做好羁押场所安全,做好在押人员思想工作,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

七、检察机关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规定:

1、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申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申诉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文件:① 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并按其他当事 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申诉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当事人申诉,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胜诉事实和依据。

4、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实效期限为申诉人接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之日起二年内。已满二年的,申诉人若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正当理由,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诉不予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①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③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④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⑤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6、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后经审查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及《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就依法提请抗诉。

7、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部门是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

文运法硕孙自立老师刑法每日一题汇总 (二)

贡献者回答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将为大家整理孙自立老师刑法每日一题的汇总,内容包括基础题型。以下试题,请大家自行判断答案。

1. 无行为就无犯罪。正确(√)

2. 无罪过就无犯罪。正确(√)

3. 危害行为包括不作为。包括(√)

4.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进行正当防卫,无任何限制。错误(×)

5. 法硕刑法中,有因果关系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正确(√)

6. 犯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或过失。正确(√)

7. 货车司机阿彬严重超载拉货,可成立危险驾驶罪。正确(√)

8. 犯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或过失。正确(√)

9. 对结果放任的心态为间接故意。正确(√)

10. 故意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对违法性的认知。正确(√)

11. 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属于(√)

12. 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恶性高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对(×)

13. 发现漏罪和新罪时,应先解决漏罪。漏罪(√)

14. 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不对(×)

15. 从业禁止属于附加刑。对(√)

16. 罪状仅存在于刑法分则中。错误(×)

17. 所有刑法分则条文均存在罪状。不对(×)

18. 交通肇事逃逸需以之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对(√)

19.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需以之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对(√)

20. 老孙误将阿彬宅院内的驴影当成阿彬进行射击,属于客体错误。不对(×)

21. 审判时不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对(√)

22. 判决中有罚金和没收财产,需分别执行。先执行罚金后没收财产。不对(×)

23. 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不能竞合。不对(×)

24.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对(√)

25. 混合罪状由简单罪状和叙明罪状组成。空白罪状和叙明罪状(×)

26. 国防专家阿彬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特殊情况,最高院核准后可提前假释。对(√)

27. 缓刑考验期届满前发现新罪,撤销考验期,通过“先减后并”进行数罪并罚。对(√)

28.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罪,直到届满后才发现,撤销考验期。不对(×)

29.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考验期进行数罪并罚,并罚的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可再次宣告缓刑。不对(×)

30. 累犯可以从重处罚。对(√)

31. 未满18周岁,不成立特殊累犯。不成立(×)

32. 阿戴和阿孙同时开枪射杀村霸阿彬,无法查清死亡原因。阿戴和阿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既遂(√)

33. 挪用公款罪的非法活动没有数额要求,司法解释确定的数额标准为避免混淆法条。根据法条挪用1块钱也成立犯罪(√)

34. 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不可以(×)

35. 逃税罪、遗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对(√)

36. 售票员满足条件可以成立妨害安全驾驶罪。对(√)

37. 《刑法典》既是普通刑法也是狭义刑法。不对(×)

38.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不能担任国企职务。对(√)

39. 阿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对(√)

40. 对犯罪的外国人应当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

41. 管制、拘役、无期、死缓不得减刑。死缓(√)

4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品再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不得缓刑。贪污罪(√)

43. 死缓考验期内有立功行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

44. 阿彬携带凶器抢夺戴戴,成立抢劫罪,戴戴对其能进行特殊防卫。可以(√)

45. 阿彬放狗咬我,我反击狗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

46. 死刑立即执行均需要报最高法核准。对(√)

47. 违反从业禁止需要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对(×)

48. 法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决中,阿孙法官的判决有问题。阿孙法官: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

49. 阿彬挪用公款的犯罪追诉时效从挪用之日开始计算。2022年5月20号(√)

50. 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分工。是否存在分工(√)

给个硕士论文刑法类的题目 (三)

贡献者回答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

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诈骗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诈骗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诈骗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追诉时效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一、概念及其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刑法 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 贪污 受贿 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认定 (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 贪污罪 、 受贿罪 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 罪名 有着自己的 犯罪构成 。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 盗窃 、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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