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
- 2、什么是涉税鉴证
- 3、电子发票日期可以改吗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 (一)

贡献者回答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什么是涉税鉴证 (二)
贡献者回答涉税鉴证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依委托,对鉴证材料实施必要的鉴证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证明委托鉴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行为和过程。
涉税鉴证的理解
对涉税鉴证的定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涉税,是指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事件和行为,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或过程相关。涉税的概念,回答的是与纳税义务发生、纳税救济发生的因果关系问题。
2.鉴,是指人们根据标准对事实真相进行的辨别、评定、确认、判断等行为和过程。
3.证,是指人们取得有关待证事实证据,并按规定程序作证的行为和过程。“证”的核心作用是证明,证明是指用真实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在鉴证的概念中,“证”不是指证明材料。
4.鉴证,是指人们在特定活动中,对待证事实或事项,按标准执行特定程序进行判断、评价,出具书面报告,并发表鉴证结论的行为和过程。
5.涉税鉴证当中的“税”,是诉讼领域和税收征管当中的税收问题。涉税鉴证活动不涉及实体法领域,仅出现在程序法领域当中。程序法当中所涉及的领域包括行政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和税收征管活动领域。
涉税鉴证的法律关系
涉税鉴证的法律关系,不是税收行政法律关系,而是指程序法律关系,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我们现在起草的涉税鉴证基本准则中的涉税鉴证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律关系分析,属于狭义的税收法律关系。涉税鉴证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规范的主体——注册税务师和其他参加人。
涉税鉴证业务的主体,包括注册税务师、被鉴证单位、预期使用者和其他参加人(如鉴证助理)。鉴证业务由注册税务师依委托进行,委托人可以是被鉴证单位,也可以是预期使用者。被鉴证单位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其他参加人,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身份出现,与征收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具有独立性。注册税务师不是税收征收管理当中的当事人,不涉及税收征管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2.规范的客体——涉税鉴证有关的事实。
注册税务师参加征收管理的目的是协助征纳双方查证被鉴证事项真相,正确处理征纳税事实。注册税务师有权力也有义务如实提供证言,如实作出鉴证结论,认真进行勘验。因此,涉税鉴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鉴证事项的事实,而不包括实体权利的请求。
3.规范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和其他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税务师在征收管理中享有的权利是,实事求是地提供证言、证物、鉴定笔录和勘验笔录。承担的义务是,准确和实事求是地提供服务,不徇私舞弊,不做伪证等。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程序性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
涉税鉴证存在的风险
(一)涉税鉴证业务的实际效果有待考察
由于涉税鉴证业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所以鉴证业务报告的执行效果是考察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能力的重要指标。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税务机关并不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明文规定办事,为了完成税收征收指标,提前向企业征收税款,损害了企业的切实利益,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与这种做法相反的是延期向企业征收税款,增大了企业避税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助长了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与此同时,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缺乏涉税鉴证意识,没有对涉税鉴证形成正确认识,在已完成涉税鉴证的企业并没有明显的区分管理效果,造成企业利益遭受损失,企业质疑涉税鉴证的有效性,对税务师事务所推广涉税鉴证业务造成了不利影响,加大了事务所推广涉税鉴证业务的难度。
(二)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涉税鉴证业务标准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的特殊性及涉税鉴证业务的复杂性,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业务质量的提高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业务完成质量,提高事务所的社会声誉,增加客户量,提高事务所的经营效益。国家对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虽然不断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是比较欠缺,缺乏规范的涉水业务流程指导标准,直接增加了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的复杂性和不标准性。国内各个地方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间接增加了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的难度。涉税鉴证业务建立起规范的业务指标标准,进一步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发展。
(三)涉税鉴证行业竞争激烈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企业也处于迅速发展中,国家对企业纳税行为非常重视,催生了许多税务师事务所的出现,每年都有许多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进一步提高。许多企业的管理者税收意识比较薄弱,对纳税行为比较抵触,没有形成对税收的科学认识,忽视纳税行为的重要性和强制性,在企业管理中,一味将税收工作纳入财务部门,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重视企业效益的增加,忽视税收工作的重要性,从而采取各种手段意图逃税。当前一些税务师事务所抓住企业的这个特点,帮企业鉴证一些虚假财务信息帮助企业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这个行为不但背离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而且违反了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涉税鉴证行业竞争激烈的原因一部分就是因为一些税务师事务所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使得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较高的事务所的竞争优势减少,竞争力有所下降。
(四)涉税鉴证业务收费较低
许多企业的发展非常迅猛,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涉税事项不断增多,如果缺乏专业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很有可能会出现税收管理漏洞,损害企业的根本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会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水业务办理工作,提高企业的运转效率,有利于企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事务所,企业可以形成对企业本身税收的合理筹划,提高涉税工作的管理水平。通常来说,涉税鉴证业务的工作流程很复杂,需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调查,前期投入较大,时间较长,但为了增加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量,涉税鉴证业务的收费仍然较低,涉税业务投入与回报不能成正比,影响到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利益。随着涉税鉴证业务范围的逐渐扩大,税务服务收费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涉税鉴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管
涉税鉴证业务可以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行有效保护。一些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税务知识欠缺,在涉税业务上存在漏洞,使得企业的税务行为与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存在企业少缴或不缴税款行为,企业因此要被税务机关罚款,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影响企业的经营业务,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对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个别税务事务所在进行涉税鉴证业务时,为了增加事务所的业务量,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示不真实的鉴证报告企业逃避税务机关调查。国家必须加强对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确保涉税鉴证业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对企业的涉税事项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和证明。如果事务所出现虚假鉴证问题,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影响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进一步助长社会上偷税漏税的不正之风。国家要重视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工作,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水平,从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始到结束都要进行严格监督,保证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提高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
防范涉税鉴证业务的风险对企业和税务师事务所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从企业的角度出发,防范涉税鉴证风险可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确保企业经营利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及时掌握企业税务情况,保证企业各项经济业务都依法进行,受我国法律保护,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如果缺乏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增加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影响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企业通过涉税鉴证业务,能够提高对内部财务工作的管理水平,加强管理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全面了解,有利于企业经营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从税务师事务所的角度出发,事务所必须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管理,重视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作用。税务师在整个涉税鉴证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税务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对整个整个涉税鉴证业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税务师代表着整个事务所的形象,事务所必须定期对注册税务师专业知识进行再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教育,防范因税务师个人原因而造成涉税鉴证业务的失败,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影响事务所的声誉。税务师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遵守涉税鉴证业务执业准则体系,认真做好涉税鉴证工作,防范涉税鉴证风险。
(三)办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
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税务知识非常薄弱,缺少系统的税务管理培训,企业需要借助税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国家大力支持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同时鼓励企业重视发挥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涉税鉴证业务不仅可以帮助国家防范税款流失风险,还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务管理风险。在事务所进行涉税鉴证业务谈判时,也会遭遇责任赔偿风险,降低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效率。事务所需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要求,办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提高事务所的风险规避能力,减少事务所因个别业务失误引起的损失赔偿,降低事务所的经营损失,促进事务所的健康稳定发展,塑造事务所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量,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税务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力。
(四)增强税收法律政策的学习,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虽然我国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比较严格,但还是有一些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存在问题。涉税鉴证业务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对被鉴证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在把握全局的前提下进行准确的涉税鉴证业务工作。一些注册税务师税务法律意识淡薄,过于功利主义,在没有对被鉴证企业做详细调查的前提下,就急于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根本就没有对被鉴证企业形成一个整体认识。涉税鉴证业务必须要对被鉴证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评估职业风险,根据企业行业的特点和委托目的等,再结合自身工作能力,考虑是否接受被鉴证企业的委托。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强对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学习,提高防范涉税鉴证业务风险的能力,防止因自身原因造成涉税鉴证业务的失败和事务所的损失。
参考文献
1.0 1.1 方艳娟.浅谈涉税鉴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A).中国外资.2012,(24):194~196
电子发票日期可以改吗 (三)
贡献者回答电子发票的日期是不可以随意修改的。以下是对这一观点的详细解释:
一、电子发票日期自动生成
电子发票的日期通常由开票系统自动生成,与实际的开票时间保持一致。这一设计是为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发票被篡改或伪造。
二、修改系统日期的影响
虽然理论上通过修改开票系统的日期可能会改变电子发票的显示日期,但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规的。一方面,它破坏了发票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电子发票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电子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发票同等的法律效力。它不仅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还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保持电子发票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
四、合规建议
对于需要修改发票日期的特殊情况(如开票错误等),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操作。通常,这需要通过合法的退票、重开等流程来实现,而不是直接修改发票日期。
综上所述,电子发票的日期是不能随意修改的,任何试图篡改发票日期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并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纳税人在开具和使用电子发票时务必保持谨慎和合规。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偷税漏税时间效力范围,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