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青松,这位备受关注的人物,其籍贯与身份颇为引人注目。根据多方资料显示,存在多位名叫魏青松的人。其中一位魏青松,户籍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他在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担任一定职务;另一位魏青松则是山东招远人士,他的职业生涯与政务工作紧密相连;还有一位魏青松,满族,出生于1970年8月,乃是西宁人。这些魏青松各自在不同的领域有着自己的故事和经历。

魏青松哪里人 (一)

魏青松哪里人

贡献者回答魏青松

魏青松,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江苏扬州人,研究生学历,无党派。

现为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文名:魏青松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江苏扬州

出生日期:1969年2月

职业:一级律师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法学硕士

主要成就:江苏省政协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江苏省纪委党风联络员

江苏省侨界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工商局行风监督员

凤凰股份(600716)独立董事

代表作品:《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现代金融》、《现代法学》

人物经历

魏青松,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国际法专业,1991年)和南京大学法学法学硕士(国际经济法专业,1997年),具有十六年中国和境外律师执业经验。证券从业律师。对法学问题有深入的研究,经常应邀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国有资产管理》、《中国法学》、《国际贸易问题》、《上海经济》、《江海学刊》、《董事会》以及香港《现代金融》、Asialaw等刊物发表三十余篇法学论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编的《劳动合同法实务新解》、《反商业贿赂法及典型案例评析》2011年先后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4-2005年,在美国Baker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

外商投资,涉外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反商业贿赂,房地产,企业投资、上市、并购重组,劳动,海关、WTO等。

代表案例

为多家知名外资公司的FCPA、商业贿赂、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解决方案;

在二十余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代理多家知名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出庭;

为多家世界、美国500强企业在中国的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为多起重大建设工程、房地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一家世界顶级公司就一起轰动中国的重大产品责任事件出具法律意见;

组织、起草多起重大银团贷款法律文件;

曾参与“中华第一案”无锡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32亿元人民币)中主犯的辩护工作;

代表国有企业集团,与知名跨国公司成立合营企业。

主要成就

江苏省政协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江苏省纪委党风联络员

江苏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

江苏省工商局行风监督员

江苏省侨界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工商联常委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江苏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凤凰股份(600716)独立董事

首届“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卫士”(2008年)

第三届“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9年)

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江苏省优秀律师”(2010年)

入选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2011年)

成为“同心·律师服务团”服务团首批签约律师。

因其重大商业诉讼、仲裁的经历而被英国GlobalLawExperts.com推选为年度中国DisputeResolutionLawExpert(争议解决法律专家),成为唯一一位当选为本年度争议解决专家的中国律师。

先后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国有资产管理》、《国际贸易问题》、《上海经济》、《江海学刊》、《董事会》以及香港《现代金融》、ChinaLegalDevelopmentBulletin和Asialaw等刊物上发表了三十余篇法学论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更是经常应邀在学术会议等场合上发表专题演讲。

2009年3月,中央统战部向江苏省委统战部发函,由江苏省推荐的党外知识分子信息联络员魏青松积极建言献策,报送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被中央统战部采用并报送中央参考。为此,中央统战部特予表扬。

2008年8月,他热心支持并组织律师参与了“12355青少年服务台暑期社区行”活动。

多次参与中国江苏网的专访。

2013年,当选为新一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出版著作

先后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国有资产管理》、《国际贸易问题》、《上海经济》、《江海学刊》、《董事会》以及香港《现代金融》、ChinaLegalDevelopmentBulletin和Asialaw等刊物上发表了三十余篇法学论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更是经常应邀在学术会议等场合上发表专题演讲。

法理人生分集剧情 (二)

贡献者回答《法理人生》分集剧情概要如下:第1集:银行发生抢劫案,两位女职员勇敢反抗,但一职员牺牲,另一重伤。歹徒劫走现金逃逸,女职员们的英雄行为受到肯定,随后却面临质疑。第2集:张琴在舆论和辞职的双重压力下,挺身而出,走上法庭为自己辩护,成功揭开被误捕的真相。第3集:余春华被指控杀人,律师刘建民介入为其辩护。调查中逐渐揭示出余春华的复杂动机和案件中的诸多疑点。第4集:余春华与被害人的关系曝光,他一度承认杀人以解脱情感纠葛,但真正的凶手随后浮出水面。第5集:王国强发现妻子可能有外遇,通过DNA检查发现家庭秘密,他决定追究真相。第6集:王国强将妻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寻找事实的真相。第7集:农民孙茂林的菜地被踩,他对警方的处理提出质疑,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第8集:孙茂林与派出所长对峙,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理解。第9集:牛老成被卷入非法集资案,成为催款领袖,他面临巨大的委屈和法律斗争。第10集:牛老成因非法集资被捕,他为了挽回村民的信任,与刘文吉展开艰难的斗争。第11集:打工青年成顺和成山的工资被盗,成山发现疑犯,而成顺的命运却变得未知。第12集:成顺和成山追踪丢失的钱财,成山继续发现疑犯线索,成顺则面临法律和道德的抉择。第13集:赵全顺赌博成性,儿子被毒蛇咬伤,他债台高筑,为了救儿子走上极端。第14集:赵全顺为救儿子求助老中医,但因赌博欠债而陷入更大的困境。第15集:张强勇抓小偷时与李燕相识,然而李燕却意外去世,张强开始调查真相。第16集:范大昌、钟明、丁小旺卷入交通事故并试图掩盖事实,最终不得不走上法律道路。第17集:李莉为金钱出卖自己,监狱生活让她重新认识自由和母爱的价值。第18集:李莉回归家庭,却发现儿子被弃,她寻求法律援助,决心改过自新。第19集:李莉与律师一起,坚定地面对生活的挑战,努力找回儿子。第20集:李莉成功找回儿子,通过法律寻求正义,她决心成为一个真正的母亲,开始新生活。

融资业务员会坐牢吗 (三)

贡献者回答会坐牢

如果业务员知道是集资诈骗活动,仍然参与的,就可能构成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才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结果,如果证据补充完整后有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该笔收入是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予以定罪处罚。但是可以请律师尽量争取无罪辩护。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四)

贡献者回答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因案件类型和涉及财产与否而有所不同:

计时收费: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的计时收费一般在200至3000元每小时。

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对于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律师费用在3000至20000元每件。

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

基础费用:首先收取基础费用1000至8000元。争议标的额额外费用:若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无需额外加收费用;若在5万至10万元之间,按争议标的额的8%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律师经验、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处理非法集资案等涉及财产的案件时,建议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以合理规划法律服务成本。

杨天意律师简介 (五)

贡献者回答杨天意律师:法律界的新生力量 杨天意律师,作为广强律师事务所的秘书长,以其在新型经济、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专长独步业界。他深耕于区块链、金融以及网络传销的法律前沿,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金融行业背景,他不仅在学术上追求卓越,更是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案例的高手。

在骆某的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改诉案例中,杨律师凭借深入分析,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展示了他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辩护策略的高超技艺。同样在李某诈骗案中,37天内实现了不予批捕的结果,显示了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果断和精准判断。 在彭某和阳某的案例中,杨律师同样展现了其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的辩护能力,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7天的不予批捕,彰显了他对网络犯罪法律界限的深刻理解。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嫌传销犯罪的张某取保一案中,杨天意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见解,有力地论证了张某行为的合法性,证明了其辩护的独到之处。胡某的轻罚判决,也是律师无罪辩护策略的成功应用,影响了最终的量刑结果。 在电商、社交电商等领域的案件中,如萧某的化妆品销售案和郭某的“社交电商”案,杨律师以其敏锐的洞察力,指出这些争议性的行为并非传销,而是创新的商业模式,从而挑战了司法界的固有认知。

在金融集资、P2P、人脸识别设备销售等领域,杨律师同样展现了深厚的辩护实力,通过精心辩护,为客户争取到了轻量刑和取保的有利结果。他的辩护成果不仅体现在成功案例上,还包括对法律问题的深度分析和理论研究,如《民主与法制周刊》中他的文章,为业界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实践和理论指导。 深入解析虚拟货币案件

传销犯罪的法律解读

侦查策略与定性分析

交易平台法律地位探讨

诈骗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与辩护

区块链技术与法律的交融

场外交易刑事处理策略

区分商品与传销工具的关键

投资与犯罪的模糊地带

交易所法律定位与监管

电商传销案例的警示

化妆品分销中的法律边界

购物返利平台的法律认定

网络诈骗与证券犯罪的关联

P2P利息问题的法律应对

非法集资案件的社会影响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长沙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槐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