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诈骗是一起引人注目的经济案件。华美系企业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转让和信托协议,涉足青海盐湖工业集团的增资扩股。原本看似正常的商业投资行为,却因涉及国有资产、隐名投资、信托协议等多重法律争议,逐渐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华美丰收等公司通过兴云信持有并管理盐湖集团的股权权益,但最终被指控存在诈骗行为。此案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也深刻影响了人们对于民营经济与国有企业合作方式的看法。
- 1、华美诈骗是怎么回事?
- 2、陈维席非法集资案
- 3、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刑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案例分析
- 4、无罪辩护: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节选)
- 5、吴斌律师的个人简介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华美诈骗是怎么回事? (一)

贡献者回答5年前的一桩投资让张克强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也让更多人意识到民营企业的处境十分尴尬,不少人士开始声援张克强,认为他是无罪的。张克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华美系确实早在2000年前后就开始关注盐湖钾肥股票,但它后来的致富故事却与盐湖钾肥没有太大关系,外界传闻的华美集团诈骗,完全不属实。
华美与盐湖究竟发生什么,为什么张克强成为华美诈骗案件的主要人物?这要从2006年说起,当年,盐湖集团正在建设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总投资约44亿元。彼时盐湖集团“资金短缺严重”,选择了增资扩股。兴云信当时资金不足,导致这桩交易陷入僵局,于是兴云信需要找到了张克强这个救星,但是张克强当时并无心投资青海盐湖钾肥。
张克强从一开始就没有诈骗的理由,因为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肯定是无偿占有,即空手套白狼,而华美诈骗案中张克强支付了对价。只要当时价格合理公开,华美又实际支付了对价,不管有没有设定投资门槛,都不能定性为诈骗。并且2006年6月27日,盐湖集团向青海省国资委上报了增资扩股的相关请示。月底,青海省国资委作出批复,同意以盐湖集团增资扩股。
涉嫌诈骗的立论是投资门槛问题,即张克强的“华美系”是民营企业,根本不具备增资国有企业盐湖集团股份的资格。如果说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那么青海盐湖集团为何又确定与华美集团合作?为此张克强等人的辩护律师团队则认为,华美诈骗案中只有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作投资、委托投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张克强等人均不构成诈骗罪,应判无罪。
张克强无罪或者有罪,可以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青海盐湖案都不构成诈骗罪。盐湖股权的投资门槛问题是这场诉讼的争议焦点,很多人为民企的遭遇唏嘘不已,也为张克强的牢狱之灾打抱不平。事实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云南白药股权纠纷、“王老吉”商标案之争都引起了人们普遍关注。因为国有企业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太多,所以国企与民企之间的交易,出现了很多阻力。民营资本处境尴尬,投资门槛设限,让民企更加步履维艰。
陈维席非法集资案 (二)
贡献者回答在安徽政坛中,陈维席以其专业背景备受瞩目。这位固镇出身的干部生于1947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工程化学系化工专业,早期在宿县地区化肥厂任职。他的仕途生涯始于1984年,曾任宿州副市长、市长等职,最终升至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6年至2003年,他担任淮南市委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3年,陈维席在任宿县行署副专员时,马方泰(又名马方太)回到家乡宿县,带来一种名为“万年新”的涂料技术,声称是日本高科技产品,具有投资少、无污染、市场前景广阔的特点。地委和行署对这个“以水换金”的项目表现出极大兴趣,随后决定与日本新日本株式会社合作引进技术。然而,这个项目最终以悲剧收场。
1995年,地委和行署在陈维席的领导下,通过在各地直单位集资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每个职工被要求出资5000元,承诺三年后返还并支付高额利息。据透露,此次集资总额高达4055万元,其中个人集资超过2300万。然而,日本方面的新日本株式会社却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宣布破产,导致“万年新”工程停工,集资款损失惨重,仅剩20万元。 愤怒的宿州干部群众要求追回血汗钱,陈维席等人面临法律的裁决。1999年,马方泰被判处诈骗罪,但这一判决被推翻。2001年,马方泰最终被安徽省高院宣布无罪,尽管有报道称当时存在高层干预。这场非法集资案揭示了决策失误和监管漏洞,引发了公众对权力与责任的深刻反思。
扩展资料
陈维席,男,汉族,安徽固镇人,大学学历。从1984年起逐步进入官场,历任宿州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宿县行署副专员、行署专员;1996年8月至 2003年1月任淮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并从此任上擢升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维席在非法集资事件中“失职”,受到了撤职、降级的处分。
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刑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案例分析 (三)
贡献者回答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结果,如果证据补充完整后有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该笔收入是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予以定罪处罚。但是可以请律师尽量争取无罪辩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
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
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无罪辩护: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节选) (四)
贡献者回答众所周知,我国无罪辩护率相对较低,这主要体现在庭审阶段辩护无罪率不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存疑案件在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对可能无罪的当事人做出了不予逮捕或不予起诉的决定。这得益于每位检察人员在审查阶段对辩护意见的尊重和参考,他们从控诉方的视角维护公民(即使被定性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们团队接手了一起诈骗案。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至8月18日,李某因购买房产,先后向卢某、霍某支付了100万元的购房款。李某与霍某因购房事宜结识,霍某通过某种方式获得李某信任。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霍某多次以合作、投资、还信用卡、周转等为由向李某借款,总计约340万元,含利息总计约400余万元。之后,霍某再次向李某借款,李某以资金被冻结为由拒绝。霍某提出,先由其还款380万元,并将资金存入李某账户,待银行验资后可一次性取出全部余额后,再借款给霍某。然而,李某将身份证和USB(U盾)交给了霍某。
李某于2021年3月2日突然收到银行账户被转出3万元的信息,意识到霍某可能一直在骗取其资金。担心资金被继续转移,李某立刻通知银行冻结账户并取出现金。我们团队认为,霍某以各种借口向李某借款,导致李某被刑事立案,指控其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意识而处分财产。然而,在本案中,霍某并未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且从价值平衡的角度看,未出现财产损害。因此,不应构成犯罪。
在审查批捕阶段,我们团队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申请,旨在通过这一途径实现无罪辩护。为此,我们撰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恳请检察院与李某及辩护人面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对李某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代表李某及其母亲,受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案件现由某区公安局公安分局侦查,某派出所侦办。近期,某区公安分局向贵院申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逮捕。
根据李某的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具体内容略)。
结合辩护人对李某的了解,我们向某派出所以及某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递交了关于李某被控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某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李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辩护人认为,李某并未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也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被定性为诈骗罪。
首先,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资金“380万元”的性质,是否属于霍某的还款还是过桥资金。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霍某曾声称还款给李某。李某再将资金取出,再借给霍某。因此,霍某将380万元交付给李某时,该笔资金的性质应视为霍某向李某的还款。
其次,争议焦点之二是李某在得知银行账户被转款3万元时,是否有权挂失并取出卡内现金。从常理出发,银行卡无端被转款时,一般会采取挂失处理。李某担心资金被非法占有,选择挂失并提现,不能作为其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第三,争议焦点之三是李某去国外旅游是否可以作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看,“逃匿”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但“逃匿”并非单纯的逃跑,而是要求行为人不想让相关人员发现或联系,从而逃避对资金的返还。李某出国旅游并未隐藏行程信息,且在得知被刑事立案后,主动联系侦查机关工作人员,递交《投案自首书》,配合侦查,不能仅凭此点定性为非法占有。
最后,关于本案的程序违法事项,李某具有境外归国自首的情节,且归国当天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关于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突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资金一旦交付,即视为由借款人所有,且应由借款人自由支配。即使在这样的前提下,李某拒绝再次将资金借给霍某,也合情合理。此外,霍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时,该笔资金的性质应视为还款,李某选择不借出该笔资金,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
因此,恳请贵院从法律、证据和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高检规则》第86条、第88条等相关规定,同意我们的申请,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乔治
关键词:刑事辩护、金融证券犯罪辩护、诈骗犯罪辩护、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乔治、证券犯罪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IPO、PE、欺诈发行证券、P2P平台、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研究、成功辩护、成功取保、取保候审……
吴斌律师的个人简介 (五)
贡献者回答吴斌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专攻法律,从事法律研究与实践超过十一年。专长包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以下是吴斌律师的一些经典案例:
1. 广东高某某诈骗案:担任罪轻辩护,成功排除非法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从犯、坦白等从宽处理。
2. 广东赵某某诈骗案:获得轻判,成功辩解,只认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 广东姚某某诈骗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阻击批捕,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4. 山东岳某某诈骗案:在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5. 广东甄某某诈骗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6. 浙江王某某诈骗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7. 广州姜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在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8. 浙江程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阻击批捕,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9. 广东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阻击批捕,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10. 广州晏某某强奸案:在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11. 广州程某某开设赌场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12. 安徽黄某某诈骗案:罪轻辩护,获缓刑判决。
13. 浙江黄某某诈骗案:罪轻辩护,获取保候审。
14. 广州柳某某贩卖毒品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15.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有效辩护,获轻判。
16.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罪轻辩护,获缓刑。
17. 陈某某抢劫案:成功将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获轻判。
18. 刘某某抢劫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19. 许某某寻衅滋事案:罪轻辩护,获缓刑。
20. 龚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21. 李某某妨害公务案:罪轻辩护,获轻判,保留公职。
22. 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23. 杨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轻罪辩护,获轻判。
24. 覃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25. 张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罪轻辩护,获拘役四个月。
26. 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辩护,二审发回重审。
27. 邓某集资诈骗案:罪轻辩护,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认定。
28. 蒋某某诈骗案:无罪辩护,不起诉决定。
案例展示了吴斌律师在各类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及成功经验。
明白了集资诈骗犯吴英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槐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