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反腐斗争的浪潮席卷全国,无数贪腐官员纷纷落马。其中,贵州付京案是否判刑备受社会关注。与此同时,雷人雷志强——这位曾被誉为农村信用联社的“蛀虫”,其贪婪行径更是令人瞠目结舌。据报道,雷志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高达2亿余元,其财产来源不明部分也数额巨大。最终,这位农村信用联社的巨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起案件再次彰显了我国反腐斗争的决心和力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0万量刑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0万量刑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可能判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而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贵州付京案是否判刑 (二)

最佳答案贵州付京案判刑了,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付京作出逮捕决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特别巨大的量刑: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只要达到这个数额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如果受贿人员有索贿、要胁等行为的,不满5000元也可以立案。被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人员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以死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规定: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法律规定是: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的,应予立案。

2、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在3万元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国文是什么级别 (三)

最佳答案杨国文 (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

杨国文,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内蒙古凉城人,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

2018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2019年,杨国文处以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违纪被查

2018年3月1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杨国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6月2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国文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礼品,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吃空饷”、为亲属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违反工作纪律,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损害党的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杨国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杨国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依法逮捕

2018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副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国文做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国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文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县长、县委书记、市财政局局长、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共乌兰察布市市委原常委、中共集宁区委原书记(副厅级)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此案是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后自行查办的首起留置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文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县长、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692250.00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人民币94680415.00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国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自治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市纪委监委干部及各界群众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依法判决

2019年,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辽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副厅级)杨国文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雷人雷志强——农村信用联社的2亿蛀虫 将终身在监狱 (四)

最佳答案2020年12月31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进行一审宣判。

雷志强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雷志强从2000年至2017年,在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收受42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60万余元,另有8198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雷志强,甘肃武山人,长期在天水财政系统工作。1999年1月,39岁的雷志强成为天水市副市长。6年后,其进入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工作,历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理事长,升任正厅级干部。

2017年4月,雷志强被查。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雷志强落马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系统多人接连出事,当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内银行涉及多起违规放贷问题。

此外,雷志强之子与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之子王畅有生意来往。雷志强案发后,其子也被抓。以王畅等为代表的某些“官二代”在当地金融市场上能量巨大,雷志强儿子的项目做得很大,传言其在甘肃金融界呼风唤雨,“一个电话就可以让银行一次性拿出4个亿,就像他自己开的银行一样。”

知情人士透露,被查时,雷志强自己交代了2亿多元,均不在组织事先掌握之内。雷志强生活之奢靡,令人叹为观止,抄家时各种文玩拉了两卡车。为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雷志强的住宅被当地建成警示教育基地。

此前,甘肃省纪委监委拍摄制作的警示教育片《国企蛀虫》披露,雷志强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时坦言,“全系统的干部使用、提拔、交流制度流于形式,我说了算,干部使用上优亲厚友,关系密切的上得快。

干部使用时我看他行他就行,个人看法、个人好恶代替组织考察。”

此前,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主任、理事长杨阿麟,被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王卫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杨阿麟与王卫华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余万元;家庭财产中仍有价值30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据披露,在杨阿麟的主政之下,内蒙古的农村信用社系统一片乌烟瘴气,政治生态严重恶化。想升职,送钱;想办事,送钱;想和上级领导拉进关系,送钱……围绕在杨阿麟的周围,形成了一个贪腐的圈子,进而辐射影响到更多的人,以至于杨阿麟落马之后,涉案人员居然高达400余人,成为我国反贪史上的奇观!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0万量刑,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