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一般由哪里提起公诉

贪污罪一般由哪里提起公诉

### 贪污罪公诉机关解析

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侵蚀了公共财产,更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当涉及贪污罪时,其刑事诉讼流程严谨而复杂,其中公诉的提起是一个关键环节。本文将深入探讨贪污罪一般由哪里提起公诉,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和法律依据。

一、贪污罪的定义与主体

贪污罪的界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这些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公共财物的范围

贪污罪所针对的必须是公共财物,这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处。

二、贪污罪的公诉提起机关

检察机关的角色

在贪污罪的刑事诉讼流程中,一般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具体而言,当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罪的线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后,案件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公诉的提起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了公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贪污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武器。

三、贪污罪的审判与执行

法庭审判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会依法开庭审理贪污罪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会出示证据,指控被告人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进行辩护,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会确定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罚金等。

判决的执行

判决生效后,由相应机关执行刑罚。例如,有期徒刑通常由监狱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会依法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促使其重新做人。同时,对于贪污所得的财物,法院会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公诉一般由检察机关提起。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负责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还在

村干部贪污多少钱可向法院起诉 (一)

贡献者回答1. 村干部贪污多少钱可向法院起诉?

贪污3万元的村干部属于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罪。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可以向检察院举报,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贪污罪需要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再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2.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罪行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

3. 贪污受贿罪的定性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贪污罪的举报和侦查流程是怎样的?

对于贪污罪的举报,公民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5. 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如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也可以被定罪。根据实际情况,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被确定为利用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

反贪局现在属于哪个部门 (二)

贡献者回答反贪局现在属于公检法系统。反贪局全称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反贪局办案程序是受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及侦查终结。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最高检2015年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前身:经济检察机构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置经济检察机构,开展对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这就是现在反贪局的前身。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和《决定》,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1985年,最高检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最高检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精神,进一步调整了工作部署,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并提出“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建立完善了侦查与批捕、起诉分开的内部制约等制度。这一时期,依法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成立:反腐职能逐步加强

1989年,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并决定在广东省试点,率先成立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此后各地相继成立反贪污贿赂局。

1989年8月18日,中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

1989年8月31日,第一个地市级检察院反贪局——珠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后不到半年时间,广东省有18个市级检察院,30多个县、区检察院设立了反贪局。全国有14个省级检察院,55个地、市检察院,100多个县、区检察院相继设立了反贪局。

1989年9月,最高检在北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回顾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反贪工作,要求各级检察院深刻认识侦查工作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完善侦查设施建设,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为加强反贪工作,最高检于1990年、1992年、1994年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和办案原则等。

1995年,民盟中央委员黄景钧、温崇真、徐萌山、郭正谊等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议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

反贪总局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这一时期,特别是1993年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以后,各级反贪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居委会主任贪污怎么举报 (三)

贡献者回答怀疑有人贪污,可以向当地纪委或检察院举报。只要不是诬告,没有证据也可以举报。贪污是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证据确凿,一定会受到惩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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