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极具指导意义的一份文件,它于2009年5月13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为处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以及该解释二中的其他内容,在《民法典》施行后,虽部分条款被废止或更新,但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不冲突的部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继续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作用。
- 1、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其他内容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不冲突的可作为参考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二十八条的内容
- 4、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
- 5、《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意义及得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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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其他内容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不冲突的可作为参考 (一)

最佳答案《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中不与《民法典》规定精神冲突的内容确实可作为参考。具体说明如下:
一、实体性规定 不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精神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可作为参考。例如,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这些规则有助于更直观地回答《民法典》规定精神下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可以阐述这些规则。
二、程序性规定 不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精神冲突的内容可作为参考。例如,《合同法解释一》中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可作为参考。
三、适用注意事项 实体性内容需确保不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精神冲突,且在实践中行之有效。 程序性内容则需确保不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冲突。 这些规则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但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参考仅限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和《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而没有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四、旧法适用情况 如果案件应当适用旧法,则可以直接引用原有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而不仅仅是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
最佳答案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二十八条的内容 (三)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结合上述条文,本条的理解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则可要求增加违约金至实际损失。由于违约金已经弥补了守约方的损失,因此再向违约方申请损失赔偿就没有依据,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 (四)
最佳答案《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后,若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双方利益,避免因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在于,合同签订时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不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变动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非不可抗力和非商业风险,且变动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且非当事人的责任所致。同时,变动需超出当事人预见范围,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
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首先需明确情势的变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商业风险则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能够预见的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若变动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判断情势变更时,还需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得以实现。若政府经济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此外,合同基础环境的异常变动也需考虑,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合同履行成本显著增加,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需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的基础环境、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判断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公平公正。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意义及得失是什么? (五)
最佳答案本条是在《合同法解释(一)》基础上,遵循《合同法》基本精神,进一步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出的限缩性解释。既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适用合同无效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同样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在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该合同无效;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槐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