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并且将这样的一种成果交给定做时,当然了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的。我国《民法典》第777条对于是承揽合同,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二、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经济合同法将工程建设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几项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揽工作。经济合同法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这几种承揽工作。

(l)加工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来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

(2)定作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修理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修理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

(4)复制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但本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因此就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三、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已经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那么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自身的职责,我们国家《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都是属于有偿合同,需要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二)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详细的司法解释是,在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都没有跟职工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该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从第2个月开始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未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赔双倍工资;

2、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的劳动关系的成立;

4、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5、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三、签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否则,既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4、详尽填写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特别是对于用工单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细阅读有关的重要条款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5、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

6、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7、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总的来说,如果已经跟职工建立了用工关系,却又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除了要给职工支付双倍工资,事实上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根本不能免于给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法52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三)

《合同法》第52条的司法解释主要如下: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对方订立合同,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利益: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真实目的,此类合同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或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若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性规定”特指那些对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的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其效力需依据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仅凭超越经营范围就认定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对理解合同无效的情形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边界。

合同法51条与司法解释是什么? (四)

合同法51条与司法解释是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利用合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财产。 一、合同法51条与司法解释是什么

1、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百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度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两者解析:不矛盾。在买卖合同中,出让方(无处分权的人)在缔约时未取得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其随后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合同即为有效,买受人不得以出让方(无处分权的人)在缔约时未取得处分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回但是,出让人因未取得4、处分权而导致标的物无法专一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既无法实现。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则买受人可以行使该权利要求赔答偿并解除合同。

二、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的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显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3、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权处分的本质是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如果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就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

综上所述,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权利人事后追认,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前,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追认以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五)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九个法律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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