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申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申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申请的重要性与流程

在建设工程的广阔领域中,每一个项目的顺利推进都是多方合作与严格管理的结晶。然而,尽管各方力求完美,施工合同纠纷仍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不仅影响了工程进度,还可能对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了有效解决这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申请成为了一条公正、专业的解决途径。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申请的必要性、具体流程、关键要素以及其对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

一、纠纷鉴定申请的必要性

在施工合同中,双方往往就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核心条款达成共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天气因素等多种不可预见情况的出现,合同执行往往面临挑战。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自行调和。此时,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显得尤为重要。它们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合同条款,对争议事项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鉴定申请不仅能明确责任归属,还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鉴定申请的具体流程

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申请,需遵循一定程序。首先是准备阶段,申请人需收集整理和争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往来函件、现场照片等。资料齐全后,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鉴定事项、请求及理由。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组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勘查,必要时还会组织专家论证会。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积极配合,提供必要协助。鉴定完成后,机构将出具正式鉴定报告,详细阐述鉴定方法、过程、结论及建议,作为后续法律程序的重要依据。

三、鉴定申请的关键要素

成功的鉴定申请,关键在于申请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人应清晰界定争议焦点,确保鉴定请求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鉴定无效。同时,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任何伪造或篡改的行为都将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公信力。此外,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同样关键,需考虑其资质等级、专业范围、过往业绩等因素,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鉴定过程中,保持与鉴定机构的良好沟通,及时回应补充资料要求,也是提高鉴定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申请是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它不仅关乎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通过规范的鉴定流程、严谨的申请材料准备以及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可以有效推动纠纷的快速、公正解决,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力量。面对施工合同纠纷,积极采取鉴定申请措施,是明智且负责任的选择。

建设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诉讼中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是否支持 (一)

优质回答工程质量鉴定是鉴定机构通过查询施工图纸和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报告等基础文件,分析质量问题查找质量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的行为。工程质量鉴定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诉讼中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是否支持?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诉讼中当事人又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 据证明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因发生保修责任争议,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责任范围的除外。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诉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到什么问题一般需要进行鉴定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只有专门性问题才能向法院申请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所谓专门性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十四条,是指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把鉴定类型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施工阶段质量鉴定、既有质量鉴定、灾损鉴定、其他专项质量)和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造价鉴定,工期鉴定,暂停施工、合同的终止、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关于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三)

优质回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1.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审查

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后,还应特别注重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和结论等实质内容的审查。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的,可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2.无法以财政评审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司法鉴定启动

发包人收到完整结算文件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交财政评审部门的,或者财政评审部门在收到结算文件后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在人民法院给予合理期限并告知未按时完成评审作出结论相应后果后,仍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

3.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处理

在正选鉴定机构明确表示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次征询备选鉴定机构的意见。经摇号选择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或聘请若干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认定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则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司法鉴定复议申请书范文 (四)

优质回答鉴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陶某,男,汉族,南阳市人,生于1966年11月25日,现住于南阳市紫色景苑32幢

被申请人:中国xx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982号负责人:易某职务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被申请人申请对案涉工程的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现申请人对被申请提出上述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已过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很明显本案中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早就过了举证期限,故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二、该鉴定不具有可行性。

1.在本案原审过程中,贵院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但是因为案涉工程的特殊性以及被申请人的原因,该鉴定机构在约两年的时间内未能作出鉴定结论,可见案涉工程客观上已不具备鉴定的可行性,故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本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2.工程实际交付使用近十年,工程状况已发生重大改变,许多鉴定条件已丧失,现在鉴定已不能还原交付时工程的原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改造的通知和运营商对该通知的几点意见,完全能够证明涉案工程2004年完工实际交付并使用的事实。该项工程交付至今长达近10年时间,其间工程路段经历多次南阳市政改造、旅游大会以及在使用中的改造等诸多因素,仅在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短短10个月之间,南阳市政/ 3

因城区道路改造,我公司有牵头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因路面改造对城区道路已建完工的管线更换井圈井盖和升降人孔井就达多次。现在如对该项工程进行鉴定,根本就不能反映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时的状态,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3.未完成工作量:

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与之签订的江油城区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约定修建20余管孔公里,经对方要求,我公司数次增加施工内容至接近60管孔公里,增加工程量一倍多,其中因南阳市政改造造成18管孔公里报废并重建,当时的承建主体公司向之出具该路段重建费用报告和决算,该公司拒绝签收,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从2004年到2013年,我公司就是因为多次轻信该公司“友好协商、不必诉讼、即将付款”的种种承诺而上当受骗,共到现场核实建设工程量10余次,恶意浪费我公司人力物力,实属无耻刁难,以达我方无下限妥协。

三、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在2012年我公司起诉后,在一审二审联通公司多次以申请鉴定为借口,滥用诉讼权利,多次申请鉴定、时间到期后却放弃鉴定;我们有理由认为,联通公司有意拖延诉讼时间,恶意增加我们诉累,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无非是为了恶意拖延诉讼,已达到其拒不支付工程款的非法目的。被告诉讼代理人也极大浪费国有企业的资产。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承建工程已实际交付建设方联通公司投入使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建设工程于2004年5月30日已经交付,明显适用第一条。

(2)财政部_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500万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为认可。/ 3

双方06年3月《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我方在交付工程时提交过竣工资料,且对方未对竣工资料内容提出具体异议。

案涉工程于2004年完工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施工该工程中投入了巨额资金,至今还欠付大量的材料费以及人工费,从工程完工至今已十年有余,因为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了农民工聚众闹事,给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造成申请人的巨大资金压力和生活困难。联通公司在确凿的事实面前,多次出尔反尔,再次否定双方对已核实工程量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欺骗我公司近10年,现在又以同样的伎俩欺骗法院,列出新的理由再次拖延时间。故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请求。

申请人:南阳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6月10日/ 3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申请,槐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